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
建政文〔2016〕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省、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扶持建筑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招标核准事项。根据省发改委《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建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政文〔2012〕244号)第三章第十条修改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县发改局应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作为招投标过程中的依据。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但应当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建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政文〔2012〕244号)第三章第十二条修改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省重要大型工程和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工程设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不招标:(一)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八)工程设计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际、国家级奖项的设计师作为主创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二、调整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建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政文〔2012〕244号)第三章第十一条修改为“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除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停止执行《建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政文〔2012〕244号)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执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闽发改法规〔2016〕5号)。(一)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二)除抢险救灾工程外,建设单位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小规模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在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的,可以由采购人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自行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金额起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预算金额50万元(含),装修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预算金额30万元(含);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省政府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其金额起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采取公开招标的,按照《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规定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公开招标,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四)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并从评审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申请人,邀请其投标。

三、调整项目招标办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建筑〔2015〕37号,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停止执行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法或合理低价法。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允许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需要深化设计或委托专项设计的专业工程以暂估价形式随同主体结构工程一并发包,但以暂估价形式的专业工程不得超过两项。其他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办法可参照执行。

四、扶持本县建筑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根据省、市关于扶持建筑企业发展的相关精神,县政府《关于建宁县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规定(试行)》(建政文〔2013〕81号)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在合理造价区间内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办法的,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本县建筑施工企业,可直接入围备选候选人,备选候选人名额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五、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资格条件。为杜绝招投标活动中“挂靠”公司和标后分包、转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建设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严明以下内容:本项目招投标严禁分包、转包和“挂靠”施工,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及两名以上主要管理人员(总监及专监)施工过程中必须到岗到位,在建设单位安装的人脸与指纹签到机上考勤,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监督所站不定期检查考勤情况,如发现以上人员连续三天无故缺岗,将视其为长期不在岗,并通知主管部门将该中标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录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县发改、住建、水利、农业、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标后的施工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六、《建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政文〔2012〕244号)、《关于建宁县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规定(试行)》(建政文〔2013〕81号)未作修改的条款,仍从其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建宁县发改局商住建、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知调整规范的有关规定从2016年4月1日(以招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为准)起施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后,从其新规定执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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