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的通知
建政办〔2016〕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按照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相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规范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警示标志的设立时间及设立人

(一)设立时间。警示标志应在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的10天内设立。

(二)设立单位。按照《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城镇、乡村等居民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其警示标志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公路沿线范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设立;铁路沿线范围的由铁路主管部门设立;水库库区、沿河沿溪堤防范围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设立;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的由安监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业主设立;各类学校范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学校设立;旅游景区范围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督促景区管委会、投资人设立。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由该单位负责设立。警示标志的设立人统一落款为县人民政府。

(三)撤销时间。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由设立单位及时撤销。

二、警示标志设立的位置、内容及大小

(一)设立位置。警示标志应该设立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外围醒目位置,具体根据危险区周边地物地貌和道路交通情况确定,危险区范围较大的,应设立多处。

二)标志内容。标志牌上应标注两部分内容,上部主要醒目表示警示词,如“地质灾害危险区,请注意安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通行”或者“地质灾害危险区,请勿靠近”等;下部表示灾害点的基本情况、应急避险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牌面尺长。长1米以上,宽0.62米以上。原则上,在三年内隐情难以消除的,应选用永久性的材质,如花岗岩、不锈钢等;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其警示牌材质可选用塑料、木质、镀锌铁皮等。

三、其他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应按要求全力强化居民区域的警示标志设立工作;相关部门、受威胁单位、项目业主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时应及时设立警示标志;确定警示标志的维护责任单位及人员,确保标志损坏、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变化时能及时补充更新。

 

附件:警示标志牌的具体内容(供参考)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警示标志牌的具体内容

 

灾害

名称

乡+村+自然村+某某房后+类型(公路等线性工程以里程桩号为标识)

诱发

因素

   
 

威胁

对象

   
 

防灾责任人

 

手机

   
 

监测人

 

手机

   
 

撤离迹象描述

   
 

预定疏散路线

 

预定报警信号

   
 

自 然

灾 害

避灾点

 

报灾

电话

   
 

备注:如有多个监测人,均可罗列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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