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按照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相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规范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警示标志的设立时间及设立人
(一)设立时间。警示标志应在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的10天内设立。
(二)设立单位。按照《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城镇、乡村等居民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其警示标志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公路沿线范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设立;铁路沿线范围的由铁路主管部门设立;水库库区、沿河沿溪堤防范围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设立;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的由安监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业主设立;各类学校范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学校设立;旅游景区范围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督促景区管委会、投资人设立。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由该单位负责设立。警示标志的设立人统一落款为县人民政府。
(三)撤销时间。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由设立单位及时撤销。
二、警示标志设立的位置、内容及大小
(一)设立位置。警示标志应该设立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外围醒目位置,具体根据危险区周边地物地貌和道路交通情况确定,危险区范围较大的,应设立多处。
(二)标志内容。标志牌上应标注两部分内容,上部主要醒目表示警示词,如“地质灾害危险区,请注意安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通行”或者“地质灾害危险区,请勿靠近”等;下部表示灾害点的基本情况、应急避险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牌面尺长。长1米以上,宽0.62米以上。原则上,在三年内隐情难以消除的,应选用永久性的材质,如花岗岩、不锈钢等;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其警示牌材质可选用塑料、木质、镀锌铁皮等。
三、其他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应按要求全力强化居民区域的警示标志设立工作;相关部门、受威胁单位、项目业主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时应及时设立警示标志;确定警示标志的维护责任单位及人员,确保标志损坏、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变化时能及时补充更新。
附件:警示标志牌的具体内容(供参考)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警示标志牌的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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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 名称 |
乡+村+自然村+某某房后+类型(公路等线性工程以里程桩号为标识) |
诱发 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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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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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责任人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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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人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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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离迹象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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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疏散路线 |
预定报警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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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灾 害 避灾点 |
报灾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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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有多个监测人,均可罗列在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