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的通告
建政文〔2018〕41号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违法分子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活动。凡在我县境内水域,通过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执法部门没收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相关作案工具,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包括但不限于电捕鱼工具及装备)。对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包括但不限于电捕鱼工具及装备)的,由执法部门没收其工具装备及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曾经从事或参与电鱼、毒鱼、炸鱼或非法制造、持有、销售、使用禁用渔具和爆炸物品、有毒物品及相关违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若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公安机关或渔政部门自首,并主动交出所持有的电捕鱼工具等禁用渔具的,不予处罚;对拒不执行等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罚。

四、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对干部职工从事或参与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对所属的单位领导进行问责

五、切实保障渔政执法。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渔政执法。对拒绝、阻碍、抗拒渔政执法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间合作、协同作战,建立检查协调机制,从严从重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作业行为,坚决遏制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并把渔业资源管护工作纳入乡(村)规民约,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机制。

八、欢迎广大群众及时举报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和制造销售电捕鱼工具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39823513967687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183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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