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宁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政办〔2018〕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建宁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护林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闽2005〕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及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护林员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护林员。本行政辖区内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护林员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选用和绩效考核,林业站负责日常管理,责任区村委会负责监督。

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宁国有林场、建宁县林业建设投资公司、建宁县闽江源国有林场有限公司、福建源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国有林管理站等单位其自行聘用护林员管护,也可委托附近的集体林护林员管护,减少管护成本。

第二章  护林员的选用与辞退

第四条  护林员基本条件。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乡生产、生活居住;

(三)管护责任区所在乡(镇)常驻户籍的男性公民,年龄在20-5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扑救森林火灾能力;

(五)有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并取得使用相关交通工具的许可证件。

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乡(镇)尽量将护林员、扑火队员、林业技术员等进行有效整合,实行一人多岗、交叉使用,以提高待遇,更好地调动护林员积极性。现任村两委成员和在村级组织有领取工资的人员不得兼任护林员。

第五条  护林员选用程序。护林员选用采取本人申请报名,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择优推荐,乡(镇)护林员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对村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然后乡(镇)统一组织公开招考择优录取;或由责任区所在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责任区护林员,最后对护林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乡(镇)护林员选用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选用并报县林业局备案后确定为护林员。对责任区跨多个行政村的,该责任区护林员由涉及的各个村委会推荐,乡(镇)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后择优选用。

第六条  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一选用,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拟用护林员签订承包管护合同,并报县林业局备案。年终考核合格者,合同期满后予以续订管护合同,年终考核不合格者,予以终止管护合同。护林员选用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绩效考核,林业站负责日常管理,责任区村委会负责监督。

第七条  护林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合同期内护林员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无法胜任护林工作,需中途解除合同关系的,经林业站或乡(镇)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确认后方可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村委会和护林员,同时按护林员的产生办法及时补充新的护林员。

第三章  护林员的责任与权利

第八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护林工作,尽职尽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二)护林员必须常驻当地,专职管护好责任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科学确定巡山线路,非高火险期时段月上山巡护15天以上,高火险期内必须做到每天巡护,巡查时应携带必备工具,做好巡山记录,并及时报告巡查情况。

(三)依法看管保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林权单位、林业站和负责辖区的林业派出所。确保管护责任区内实现“五无”,即无盗砍滥伐,无森林火灾,无乱占用林地,无森林病虫害,无乱捕滥猎。

(四)协助林业执法部门查处盗、滥伐森林案件,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案件,非法采脂案件,违法占用林地案件。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负责劝阻与管制野外违章用火,督促乡规民约和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火险期进行野外用火巡查,若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配合林权单位迅速组织扑救,并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六)协助林业站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报告,并协助林业站进行防治。

(七)及时发现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并及时报告。

(八)协助处理本责任区的山林权属纠纷。

(九)认真做好林业站安排的其他林业工作。

第九条  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野外违章用火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林业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林业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对毁林取土、毁林开垦、毁林建坟、非法采脂、乱砍林木枝条、乱剥树皮、乱采挖树根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和按照村规民约处理或报送林业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护林员在承包管护期间被无故终止合同的,在宣布终止合同的十五天内有权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辩。

第四章  护林员的考核管理

第十条  护林员履职情况的考核,采取护林员自查、乡(镇)检查、林业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使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将各管护责任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护林员,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每次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统计,作为护林员年终兑现绩效管护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护林员的考核按照百分制计分法进行考核。

(一)森林保护、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计5分。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巡山记录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记录不清楚、内容不真实的,酌情扣分。

(三)全年出勤率100%计30分。查到未出勤的,一次扣10分。林业站每月应及时统计护林员巡山天数,查看护林员的巡山轨迹,考核护林员的出勤率,出勤率实行一月一统计,并将统计报表报送一份到县林业局。若护林员在巡山时不开机或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查看不到巡山轨迹,或者护林员巡山时没有深入山场巡护,只是在大路上行走刷轨迹,视同没有巡山。护林员每月出勤考核情况计入年终考核总评,总评分结果作为护林员年终绩效管护费发放比例和是否续用的依据。

(四)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灾),计10分。发生一次森林火警(1亩以下),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部门查处的扣1分;发生一次一般火灾(15亩以下),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部门查处的扣5分;发生一次较大以上森林火灾(15亩以上),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部门查处的扣10分。责任区外起火,殃及责任区的火灾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部门查处的按责任区内的标准减半扣分。此项扣分不设上限。

(五)责任区内全年无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计30分。责任区内有上述事件发生的,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部门查处的,一起扣5分。此项扣分不上限。

(六)责任区全年无非法侵占用林地事件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非法侵占用林地事件发生,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部门查处的,一起扣5分。此项扣分不设上限。

(七)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计5分。对隐瞒不报或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扣5分。

第十二条  护林员自查。护林员应将当月管护责任区的巡山管护情况,如巡山时间、发生盗砍滥伐、乱采滥挖、非法采脂、毁林开垦、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占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森林火灾等,如实填写在巡山记录本上,作为年终护林员量化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乡(镇)检查。由乡(镇)政府组织,采取平时局部检查和年终全面检查的方式。检查组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村委会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平时检查和年终检查情况综合评分,如实评价护林员,并形成检查报告,检查人员必须在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业局抽查。县林业局每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以上不定期抽查,利用点巡检系统管理平台抽查护林员的出勤状况;同时每半年随机抽取部分管护责任区,进行管护成效实地检查。抽查结果向全县通报,并计入护林员年度考核总评。

第十五条  护林员请假制度。护林员因生病、出差等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请假2天内由林业站站长审批,3天以上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批。森林火险达三级以上(含三级),护林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批。护林员请假天数一个月内不得超过2天,且全年合计不得超过10天

第十六条  护林员承包管护费的发放。由乡(镇)按管护合同所签订的管护费标准和实际出勤率,70%部分作为基本管护费按月发放,30%部分作为绩效管护费根据年终管护质量考核结果发放。林业站应及时统计当月护林员的出勤考核情况,护林员规定出勤时间内无故未出勤1天,则扣发当月50%的基本管护费,无故未出勤2天,则扣发当月100%的基本管护费,无故未出勤3天,则终止其管护合同。对于合同期内中途被终止管护合同的护林员,不得发放绩效管护费。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对全年出勤达到满勤的护林员,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按管护费总额的10%加发绩效管护费。

(一)在担任护林员期间,管护责任区全年无发生森林火灾、野外违章用火;无盗砍滥伐、非法采脂、乱捕滥猎;无非法占用林地;无森林病虫害;无破坏森林景观和森林保护标志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如何界定)。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措施得力,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贡献突出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依法制止或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乱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六)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第十八条  护林员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管护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的;

(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四)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五)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或火警,接到通知后未到火场的;

(六)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报告,导致病虫害大面积蔓延的;

(七)不服从林业工作安排的;

(八)年终考评总分在70分以下(含70分)的;

(九)在一个月规定时间内出勤天数少于应出勤天数(火险期每天出勤,非火险期每月出勤15天以上)3天以上(含3天)的。

第十九条  考核得分与护林员绩效管护费挂钩。年终考核总评得分在91分以上的,发放全额绩效管护费;81—90分的,发放90%;71—80分的,发放80%;70分以下或有重大失误者,不发放绩效管护费,终止管护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宁县林业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建宁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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