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建宁县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指标
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维护和规范我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转让交易秩序,保护指标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现明确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推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在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富余指标实行适度有偿转让。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包括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市级下达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任务指标(任务内)、超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外的补充耕地指标(任务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以下简称“指标交易”)坚持依法依规、自愿有偿和诚实守信原则,在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积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及为发展预留指标的基础上,将富余指标适度有偿调剂(转让)。
第四条 指标交易原则:留足自用,富余指标适度转让。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标管理和指标交易工作。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指标供需情况和我县指标情况,提出指标交易计划。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标交易前期询价、对接、洽谈等具体工作,提出指标交易初步意向(含数量、等别、价格)报县领导同意后,落实具体指标交易事宜工作。前期询价采取查询交易系统最近成交价及问询周边县近期交易情况,原则上询价不少于3个县(市)。询价后经县国土资源局专题会议研究后,提出指标转让交易初步方案,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县主要领导审定后,确定指标交易事项,按指标交易流程实施指标交易。指标交易必须严格服从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安排和调度。
第七条 交易流程:
(1)出受让双方先在交易系统中共同签订指标交易合同,再签订纸质合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一份);
(2)指标转让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让方应及时向受让方提供有效的票据或在收到指标使用费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票据;
(3)收到指标使用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将对应的挂钩指标或补充耕地项目授权给受让方使用,其指标相应进入受让方的指标储备库;
(4)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流程制定指标交易流程图和审批表(流程图和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提供指标交易资金收入专户,出受让方双方签订指标转让协议书后,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指标转让协议书。财政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根据指标交易资金开具有效票据并实时掌握资金入库到位情况,指标使用费到专户后,立即告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完成指标划转事宜。
第九条 在保证我县指标交易收益的前提下,对增减挂钩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可搭配转让交易,其单次价格可根据交易要求适度调整。
第十条 指标受让交易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分别落实资金拨付、指标接收。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每年向县政府报告一次指标完成、交易、节余情况。
第十二条 支持县国土资源局利用补充耕地指标的稀缺性,在不损害交易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与沿海地区寻求山海协作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指标交易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