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建宁县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指标
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维护和规范我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转让交易秩序,保护指标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现明确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推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包括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市级下达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任务指标(任务内)、超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外的补充耕地指标(任务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以下简称
第四条 指标交易原则:留足自用,富余指标适度转让。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标管理和指标交易工作。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指标供需情况和我县指标情况,提出指标交易计划。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标交易前期询价、对接、洽谈等具体工作,提出指标交易初步意向(含数量、等别、价格)报县领导同意后,落实具体指标交易事宜工作。前期询价采取查询交易系统最近成交价及问询周边县近期交易情况,原则上询价不少于
第七条 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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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提供指标交易资金收入专户,出受让方双方签订指标转让协议书后,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指标转让协议书。财政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根据指标交易资金开具有效票据并实时掌握资金入库到位情况,指标使用费到专户后,立即告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完成指标划转事宜。
第九条 在保证我县指标交易收益的前提下,对增减挂钩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可搭配转让交易,其单次价格可根据交易要求适度调整。
第十条 指标受让交易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分别落实资金拨付、指标接收。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每年向县政府报告一次指标完成、交易、节余情况。
第十二条 支持县国土资源局利用补充耕地指标的稀缺性,在不损害交易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与沿海地区寻求山海协作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指标交易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