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闽政〔2018〕12号)精神,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开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18〕7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全县供电工程建设企业100%知晓。
县经信局、住建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县物价部门要强化供电工程建设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主动作为,共同维护我县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秩序。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开
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政办〔2018〕7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闽政〔2018〕12号)已明确全面放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为进一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省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退出《福建省定价目录》。
各地要同步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的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管,按照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监能稽查〔2018〕66号)要求,组织职能部门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相关标准组织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各地要强化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省住建厅要抓紧研究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施工中间检查及验收、接收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的秩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