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管理制度的通知
建政发〔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政府办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现将《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政府办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一)公章:“建宁县人民政府”和“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

(二)私章:县政府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私章。

二、印章的保管

(一)县政府、政府办印章由秘书科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财务人员不得同时保管公章和私章。

(二)各科室印章(含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和各类专用章)由科室自行管理。

(三)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科室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立即登报声明作废。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建宁县人民政府”印章使用

1.县政府发文和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加盖县政府印章,需凭文件签发单盖章。

2.以县政府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公文,需凭文件签发单盖章。

3.以县政府名义对乡镇或县直单位发放的通知,需凭文件签发单盖章。

4.各类合同、协议、责任状需经县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5.证件、报表等其他需加盖县政府公章的,经办人员需填写好《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秘书科做好登记和备份存档工作。

(二)“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

1.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和两办联合发文加盖县政府办公室印章,需凭文件签发单盖章。

2.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机关和县领导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公文,需凭文件签发单盖章。

3.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对乡镇或县直单位发放的通知,需凭文件签发单盖章。

4.各类合同、协议、报表、证明等需加盖政府办公室公章,经办人员需填写好《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县政府办主任同意后,方可盖章。秘书科做好登记和备份存档工作。

5.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向财政及其它单位出具的有关财务方面的报告,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盖章。秘书科做好登记存档工作。

6.财务报销单据需经印章管理人员核对办公室主任签字的报销单据,方可盖章。

四、印章管理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县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科室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县领导审批签发后,方可到秘书科加盖公章。

(二)使用印章要在秘书科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将公章带出使用,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

2.要有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批准。

3.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没有经县领导或政府办主任审核。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材料、表格上盖章。

4.用印人不是本办员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五、本制度印发日起实施。

    

附件: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审批表

 

建宁县人民政府(   )印章使用审批表

 

申  请

单  位

 

(公章)

  

 

 

申请单位主要领导意见

 

申  请

事  由

 

申请使用印章

 

秘  书

部  门

 

经办

情况

盖章份数

 

存档及份数

    

 

 

            盖章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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