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建政〔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确保行政机关职责平稳有序调整,推进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按照《建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现就建宁县机构改革涉及县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建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 关承担的,在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单位继续承担。 

二、实施《建宁县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三、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各单位要加强与上级单位的沟通对接,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191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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