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建政文〔2019〕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实现乡村振兴,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坚决遏制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3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全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的重要性、紧迫性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依法管地用地对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加大查处整改力度,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坚决遏制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格土地执法监管。把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规划区、城乡接合部、主要道路两侧、县工业园区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列为重点防控地区,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一律停工、拆除,限期恢复土地原貌,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依法查处整改,消除违法状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重点查处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三)严格规范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以兴办“集体经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设施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农地姓农这条底线不容触碰,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管的职责和责任

  (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落实机制。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建政办〔2017〕17号),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土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组织相关所站开展联合检查,及时掌握土地执法监管、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适时召集相关所站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执法监管工作、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违法违规用地快速反应机制,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牵头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坚持从严监管,强化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查处和报告机制。县自然资源局要全面履行认定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职责。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切实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严格违法违规行为报告、通报制度,对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者干扰时,在报县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县纪委监委,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及时移送纪委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三)深化联合监管,全面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县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的规定,落实联合办案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提前介入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依法强制执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发改、住建、城监、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电力、银行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通电、通水、通气,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发放贷款。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部门联动机制和联合查纠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四、要进一步落实问责机制,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土地执法考核、考评制度。县政府将违法用地列入对乡镇政府的综合考评中。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和不执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问责,并视情形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依法采取冻结房屋产权交易和金融服务、不得参与土地竞拍等措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其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参选或者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对有参与、纵容或默许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参加村民自治选举或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建立违法用地预警和领导约谈制度。县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和完善以定期通报、风险提示、警示约谈为主要内容的违法用地风险预警机制。对我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5%,且违法违规用地呈现上升迹象,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书面风险报告;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0%,应报请县政府约谈所在乡镇政府(工业园区)主要领导,通报情况,告知责任,限期整改。

  (三)建立土地监察重点乡(镇)整改制度。要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特别是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抢占抢建、乱占滥用耕地等土地违法案件高发的乡(镇)列入土地执法监察重点地区,督促其限期整改。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乡镇政府(工业园区)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建立违法用地问责制度。对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对乡镇(工业园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应当移送追究责任而不移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不予配合的,要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对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严重影响粮食安全考核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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