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建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建政文〔2019〕118号

  县直各有关单位:

  《建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建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全县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努力建设生态优美、农业精致、产业发达、文旅兴旺、城市靓丽的福源建宁,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闽委发〔2017〕10号)文件,结合我县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建宁样板,严格执行“三严四限六禁”,制定本职责规定。

  第二条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第三条  全县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经济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

  (二)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落实县委、县政府签订的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终身追责制。

  (三)负责加强自然生态空间保护,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确定城镇、农业、生态等空间,依法按职责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科学合理编制空间规划,落实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

  (四)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负责推动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协助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及外来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一)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完成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三)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做好社会舆论引导,为生态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舆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第八条  政法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政法部门依法按职责处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二)负责协助建立环保网格监管体系,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地方综治责任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承担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具体工作。

  (二)依法确定相关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优化编制配备。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依法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二)负责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布局规划和负面清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负责组织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

  (四)承担我县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改革任务;负责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五)健全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制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督促指导教育机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负责加强教育机构的环境管理,督促教育机构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危险废物的规范处理处置。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含商务、科技)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节能及工业绿色发展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依法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等政策。

  (二)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升级政策措施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指导、协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三)组织开展节能目标考核,负责编制实施节能行动方案;依法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制度,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协调工业污染治理;督促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

  (四)负责督促省级以下各类工业园区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五)负责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

  (六)监督辖区内能源领域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标准贯彻落实以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情况;督促电力调度机构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机组发电上网,做好节能发电调度监管;负责督促供电企业执行有关部门依法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作出的停、限电措施;监督供电企业执行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环保电价等节能环保电价政策。

  (七)负责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生态环境保护。

  (八)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工作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做好机动车燃油升级油品市场供应保障;配合开展油气回收工作。

  (九)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

  (十)负责组织实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支持生态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部门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全县安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并按要求组织公开监测信息。

  (二)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

  (三)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承担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人员医疗救助和相关疾病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参与人体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违法犯罪案件和适用环保法规定的行政拘留处罚案件,负责打击阻碍环境行政执法、妨碍公务等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

  (四)负责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噪声污染行为实施处罚;协同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负责应当报废的机动车的注销登记工作,禁止黄标车上路,组织实施机动车禁、限行有关规定,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社会组织实施监管,鼓励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负责督促殡葬服务机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根据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组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普法教育。

  (二)负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制度,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项目及能力建设。

  (二)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财税政策;协同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工作。

  (二)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含规划)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健全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自然资源产权和用途管理制度;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地质公园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及执法监督。

  (二)负责耕地保护,落实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占地、用地行为。

  (三)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限制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矿产资源保护性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依法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破坏、污染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尾矿库地质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监测、预报及预警,监督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污染;承担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组织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

  (六)承担陆域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日常统筹协调,健全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和监管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等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及相应职能的执法监督工作。

  (七)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城乡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依法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城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环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配合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机制。

  (二)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技术支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禁止油烟直排。

  (四)负责生态红线划定后的相关监管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及执法监督;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五)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测网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应急预警监测;开展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工作。

  (七)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八)负责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制定并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

  (九)组织实施水功能区划,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并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信息公开,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做好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和交流。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负责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含建设、市政等)部门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依法查处违反排水管网许可证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执法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对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餐厨垃圾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主管的世界自然遗产地、职责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依法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二)负责开展总体规划区内码头、装卸站及航道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整治。

  (三)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船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应当报废的营运机动车的淘汰工作。

  (四)负责督促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等防护措施的督促落实。配合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配合加强对外开放口岸外来有害生物防控设施建设。

  (五)负责营运车辆新能源化,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推广家用新能源汽车。

  (六)负责从事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等有关作业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辖区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和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畜牧、渔业)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含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依法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二)负责牵头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控畜禽规模养殖,指导监督各乡镇落实畜禽养殖总量控制,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乡镇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负责督促指导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改造升级,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督促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对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限制使用催长素、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负责指导督促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禁止秸杆焚烧;承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业监管职责,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履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推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化治理模式。

  (四)承担耕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与类别划分、耕地质量保护,实施耕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和管理。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和管理,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管理。

  (六)负责渔业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合理布局和调整养殖生产结构,组织推进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依法查处违规养殖及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承担渔业防灾减灾职责,组织做好渔业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做好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外来有害生物实施监测。

  第二十四条  林业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商品林造林和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依法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及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及执法监督工作。

  (二)负责森林资源、主管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保护与管理;负责湿地保护与修复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依法查处非法炼山造林和非法用林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林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

  (四)健全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严控森林采伐指标、禁止薪柴交易,实施林地定额管理和用途管制,探索建立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机制,健全完善湿地和天然林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河道采砂规划、流域水电规划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具有水土保持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和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及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及执法监督工作。

  (二)承担水资源保护职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督促加快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实施汛期放水冲污;做好河漂垃圾清理和整治。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职责。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负责水资源合理调度;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指导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督促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五)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指导小水电开发,承担5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建设和行政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水域岸线的管理与保护,限制河道采砂,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占用河道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河长制办公室日常事务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执法监管、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负责监督审计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跟踪审计。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二)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八条  税务部门工作职责:

  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扶持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企业及产品的研发、生产,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行政许可的企业,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抄告,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负责查处在集贸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禁用含磷日用品,负责引导经营者承诺不销售使用含磷日用品。

  (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管;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工作。

  (四)负责对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依法查处。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车用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协助住建部门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八)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职责:

  依照县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承担城市管理执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文体和旅游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文化艺术宣传,营造社会生态文化氛围。

  (二)负责督促文化娱乐场所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依法查处超时营业违法行为。

  (三)负责协调媒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指导督促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

  (四)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行为;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五)负责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负责编制实施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依法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协助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七)负责加强出境游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出入境旅游团组遵守检疫法律法规,自觉配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出境人员携带物的检疫查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督促新建加油站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统计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健全完善绿色发展评价体系,做好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度的调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气象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通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通信保障;负责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授信,对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

  (二)健全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推动绿色信贷,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做好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指导监督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履行保险合同,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条  铁路部门工作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止铁路沿线附属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污染。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按照县委、县政府签订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书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村和各所站,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交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报告。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应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建立督查制度,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各项决策部署。

  第四十二条  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县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本规定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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