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建宁县新一轮城镇(乡)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县政府于2021年3月11日公布实施的《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建宁县新一轮城镇(乡)基准地价的通知》(建政文〔2021〕17号)停止执行。
附件:1.建宁县城镇(乡)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2.建宁县城镇(乡)基准地价表
3.建宁县城镇(乡)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