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经研究,现将《建宁县实施扬尘污染控制区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建宁县实施扬尘污染控制区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省纪委监委2023年“点题整治”工作部署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条例》要求,坚持“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落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创新工作举措,强化“共管联动”,完善应急举措,确保全县扬尘污染明显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形成扬尘污染防治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扬尘污染控制区范围划定
建宁县城市规划区、各乡(镇)集镇区、各工业企业等范围。
三、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建宁生态环境局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县城管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施工、装饰装修、城市道路渣土运输、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绿化养护作业、砂石等非工业物料露天堆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制定清扫、洒水等道路扬尘控制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及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被征收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县水利局负责城区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各乡(镇)负责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物料;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拟建工程项目及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背街小巷改造中的裸露地和督促建设业主处理建筑工程周边的裸露地,负责闲置用地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建筑拆除的扬尘污染控制与管理,负责禁烧秸秆、减少烟花爆竹使用等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控制区内的扬尘污染场所、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有主要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辖区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配合执法检查单位应当服从牵头单位工作安排。
四、具体管控措施要求
(一)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开展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严格落实《三明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细化工地整治标准,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严控建筑施工烟尘。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两违”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对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加强扬尘监测、车辆运输和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运行,提高监管能力。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建宁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把好准入关、抓好源头关、强化执法关,严格渣土运输监管。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监管,严格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依法查处未采取密闭、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严格查处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
(三)加强垃圾、秸秆焚烧行为管控。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组建巡查队,定期开展宣传、巡查、劝导工作。城管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巡查检查,严控焚烧垃圾、焚烧秸秆行为。对拒不整改或屡教不改的,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在控制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做好防尘降尘处理措施,减少扬尘排放。做好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等物料堆场“三防”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广泛开展宣传普及。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作用,编印《条例》宣传手册,利用“6·5”世界环境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纪念日,通过集中开展《条例》宣传活动、违法典型案例曝光、送《条例》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要以环境空气质量为导向,以群众身边突出扬尘污染问题为导向,组织各职能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利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建筑工地在线监测以及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数据,全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扬尘污染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强联动协作和明察暗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查处扬尘污染行为,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持续开展源头治理行动。各职能部门要对照《条例》规定的各项防治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在预防和治理上下功夫,大力推进扬尘污染防治依法治理。其中,中心城区要重点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市政施工、道路运输及道路清扫保洁、大气重点排污单位等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强化信息公开和科技支撑。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公开扬尘污染大气环境质量、预警等相关信息,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有效应对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网络,督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开展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加强在线信息共享,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提高日常执法效能。
责任单位:建宁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宁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城市扬尘综合治理联席会,局主要领导任召集人,局分管领导任副召集人,其他参与部门分管领导、相关处室(单位)责任人共同参与。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共同做好协调推动、指导督促等工作。
(二)密切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继续落实“点题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根据部门职责受理群众有关城市扬尘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健全完善部门之间联勤联动、信息共享和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保证监管工作常态、长效开展。
(三)强化责任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并将《条例》贯彻实施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将任务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强化检查督导,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打折、不走样。县政府督查室适时对各相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抽查,对贯彻实施《条例》不力的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官方渠道、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时,开展“开门整治”,积极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公布12345、12369等监督举报热线和信访投诉网址,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