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税金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政规〔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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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招投标文书及合同管理,预防与避免出现施工单位实际缴纳税金与工程结算税金不符等问题,根据《关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在简易计税法适用方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56号)规定,现就我县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明确该项目是否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以及相应的计价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内容:“招标控制价编制按一般计税方式考虑。潜在的中标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工程为主材甲供的,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以及相应的计价方式。”以此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中税金核算。

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收件后,在进行结算审核时,施工合同价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而承包人实际按简易计税法(或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合同已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且约定具体调整办法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调整的,必须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在简易计税法适用方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法重新测算工程造价;或者参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和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的费用定额重新测算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按照重新测算的工程造价进行比较,当简易计税法工程造价高于一般计税法的,不调增合同价,低于一般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减合同价。其他事项按相关行业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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