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精神,落实赋权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进行动态调整,对部分专业性强、乡(镇)暂时无法承接的事项予以收回(见附件),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各乡(镇)不再行使。
附件:建宁县人民政府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
事项目录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建宁县人民政府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调整结果 |
1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收回林业局 |
2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收回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