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建政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精神,落实赋权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进行动态调整,对部分专业性强、乡(镇)暂时无法承接的事项予以收回(见附件),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各乡(镇)不再行使。 


附件:建宁县人民政府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

事项目录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建宁县人民政府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赋予对象

调整结果

1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林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收回林业局

2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收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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