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精神,落实赋权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进行动态调整,对部分专业性强、乡镇暂时无法承接的,予以收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建宁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中涉及水利领域的第103项和涉及消防领域的第137项、第138项执法事项予以收回,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不再行使。
附件:建宁县人民政府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建宁县人民政府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调整结果 |
1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收回水利部门 |
2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收回消防部门 |
3 |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收回消防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