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建政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精神,落实赋权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进行动态调整,对部分专业性强、乡镇暂时无法承接的,予以收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建宁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中涉及水利领域的第103项和涉及消防领域的第137项、第138项执法事项予以收回,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不再行使。

  附件:建宁县人民政府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建宁县人民政府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型

原实施主体

赋予对象

调整结果

1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

水利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

收回水利部门

2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

收回消防部门

3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

收回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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