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建政规〔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近期天气干燥,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东山大捷塔、山海廊桥周边区域;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地及山边、林边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严禁违反以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一)限制燃放时间:2月12日(正月十五);

(二)限制燃放品种:限放时间内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1000响以下大地红、300响以下电光炮以及升高不超过3米的小型烟花,禁止燃放除前述规定品种之外的其他烟花爆竹(元宵活动需要经审核符合安全燃放的除外)。

三、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制燃放时间内燃放超出限制品种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温馨提示

(一)请到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

(二)禁止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禁止在楼道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山边、林边、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欢迎拨打110或者12345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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