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宁县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文件精神,下达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955万元,结合本县实际,现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发放给承包农户,发包方不得变相提高承包费,增加种粮农户的负担。村集体耕地补贴对象、方式,由各乡(镇)具体研究确定。
6.新增耕地补贴发放给承包农户,各乡(镇)指导新增耕地流转合同(协议)中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明确归属承包农户。
(二)补贴依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二轮承包耕地或自然资源局三调耕地面积等相结合,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
(三)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和审核确定的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为普惠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两项,普惠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可享受叠加补助。
1.普惠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经综合测算确定后,进行分解下达。
2.种粮大户补贴:按照各乡镇对2024年种粮大户进行调查、摸底,审核、汇总上报的种粮大户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60元,补贴资金随普惠补贴一同下达。种粮大户对象如果是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其补贴资金应拨入其对公账号,除了土地流转合同外还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信息材料。
(四)不补范围。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文件精神,不补范围为以下七种类型:
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养殖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郁闭度: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简单的说,郁闭度就是指林冠覆盖面积与地表面积的比例。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0.70(含0.70)以上的郁闭林为密林,0.20-0.69为中度郁闭,小于等于0.1-0.20(不含0.20)以下为疏林。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6.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项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7.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文件精神,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村委会负责粮食种植面积和种粮大户种植面积的申报、登记、公示、造册工作。根据省级统一制定的《耕地地力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村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账户(原则上为社保卡)、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或基层小微权力群等农户方便知晓的方式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村级每年在4月10日前核实更新。以后年度农户补贴面积及信息数据没有变化的可直接公示,户主、补贴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清册》后进行公示。
(二)乡镇审核。各乡(镇)督促村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各乡(镇)政府应组织驻(包)村工作队等力量,抽核、审核各村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种粮大户面积等信息,按村所在户数的2%比例对相关补贴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由抽查人员和所在村负责人、村分管农业干部、农户签字确认。乡(镇)完成审核后,补贴面积乡镇汇总表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乡(镇)政府公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审核原则上要于每年4月25日前完成。
(三)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部门确认乡(镇)上报的《清册》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完成时间为4月30日前。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测算出每亩补贴标准。
(四)资金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国库拨付,各乡(镇 )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由代发机构通过“一卡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应于6月20日前足额发放到户。
(五)系统录入。县农业农村局于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并确保公开关键信息与银行实际发放补贴数据对应一致。
三、职责分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由县级负总责,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工作体系,各级明确专人负责补贴发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发放、补贴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主体)开展实地核查。每个乡(镇)抽查不少于两个村、6名补贴领取人。抽查结果由抽查人员和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农技站长、村负责人签字确认。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按规定获得补贴的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各环节监管。加强信访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乡(镇)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应当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健全档案管理。村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各乡(镇)留档。各乡(镇)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并储存好各村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以备查询,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村级组织应建立公示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样备查。
(四)强化政策宣传。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附表:1.建宁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
2.建宁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乡镇汇总)
3.建宁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村级汇总)
4.2024年建宁县乡(镇)种粮大户奖励资金补贴汇总表
5.建宁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农户表)
6.建宁县2024年各乡(镇)种粮大户奖励资金汇总表及村种粮大户情况调查统计表
附表1
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
镇 村 单位:亩
序号 |
姓名 |
应补面积 |
确权/二轮承包或 三调面积 |
核减面积 |
身份证号 |
账 号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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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制表时间: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附表2
建宁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乡镇汇总)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编制时间:202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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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农户数 |
村 别 |
应补面积(亩) |
确权/二轮 承包或三调面积 |
核(增)减面积(亩)(“-”为增) |
补贴标准(元) |
补贴金额(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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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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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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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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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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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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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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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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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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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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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长(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农技站长(签字): 财政所长(签字): 制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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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建宁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村级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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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村 (盖章) 编制时间:202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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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农户数 |
村小组 |
应补面积(亩) |
确权/二轮 承包或三调面积 |
核(增)减面积(亩)(“-”为增) |
补贴标准(元) |
补贴金额(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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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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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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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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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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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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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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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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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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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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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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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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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村领导(签字): 驻(包)村工作队长(签字): 村书记或主任(签字): 制表人(签字): |
附表4
2024年建宁县乡(镇)种粮大户奖励资金补贴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汇总时间:2025年 月 日
行政村 |
面积(亩) |
户 数 |
奖励标准 |
金额(万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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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年度应统计2024年度种粮大户面积;2、种粮大户是指种植水稻及甘薯、马铃薯、玉米等杂粮面积在30亩以上的种植户或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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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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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长(签名): 分管农业领导(签名): 农技站长(签名): 财政所长(签名):
附表5 建宁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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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村 组 编制时间:202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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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件号码 |
一卡通账号 |
姓 名 |
确权/二轮 承包或三调面积 |
应补面积(亩) |
补贴标准(元) |
补贴金额(元)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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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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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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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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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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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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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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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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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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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或主任(签章): 村包组干部(签章): 村小组长(签章): 制表人(签章): |
附表6 2024年乡(镇)村种粮大户情况调查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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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加盖村委会公章): 时间: 202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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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姓名 (经营主体) |
身份证号码 (信用代码) |
家庭住址 (经营场所) |
“一折通”卡号 |
承包、租赁耕地面积(亩) |
种植粮食作物面积 (亩)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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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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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或主任签名: 村分管农业副主任签名: 村小组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