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宁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确保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安全、准确、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文件规定,制定了《建宁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宁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确保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安全、准确、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管理的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发放,实现“一张清单管制度”、“一个平台管发放”。
第三条 “一卡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便民利民、惠民有感,因地制宜、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改革创新、统筹推进的原则,补贴政策更加科学,资金绩效明显提高。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负责惠民惠农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要及时、准确、完整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和反馈相关信息,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共享等工作;要严把信息审核关,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制作、获取的财政补贴信息,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综合协调,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和发放信息等。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政策和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依法保障补贴对象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并有效保护补贴信息公开中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代发金融机构规范有序做好补贴资金代发工作。督促代发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代发协议,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鼓励其提供免费、及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和免费跨行取款等便民服务。
第八条 补贴资金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乡(镇)、村居(社区)、学校等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认真做好补贴基础信息采集、核实和“一卡通”账户的录入、变更、维护等工作,做好补贴政策宣传解读、“一卡通”宣传推广、公开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一卡通”账户管理
第九条 补贴对象的“一卡通”账户按照“自主申报、一人一卡(折)”原则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补贴对象指定金融机构开设“一卡通”账户。
第十条 经补贴对象自愿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将“一卡通”账户审核,鼓励补贴对象使用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作为其“一卡通”账户。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发放到本人的“一卡通”账户中,因特殊情况确需代领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严格审核,并明确代领身份,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一卡通”账户需变更的,由补贴对象重新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确认后在“一卡通”系统中变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按照相关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经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申报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等程序确定补贴资金发放数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修改补贴资金发放数据。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补贴资金发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若需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发放的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代发金融机构签订代发协议,代发金融机构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的补贴发放数据,在1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账户,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信息(项目名称、补贴金额等)告知补贴对象。
第十六条 若通过零余额批量发放的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交拨款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若发放失败,金融机构应及时反馈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修正、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后,重新提交发放。
第五章 公开公示
第十八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坚持“谁制作、谁公开”原则。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梳理并集中公开补贴依据文件,制定并公开补贴申报指南,梳理并公开补贴申报信息、补贴发放信息,同步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并公开本单位的补贴政策清单。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务实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妥善保管留存在政务公开专区的各类补贴信息;及时公开补贴申报、发放明细,确保群众可以随时查阅;定期清理、公布发放情况。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代发金融机构在数据交互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及相关部门数据交互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不得擅自处理或对外提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交互数据,不得透露交互中获悉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处理或对外提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数据,不得透露工作中获悉的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等监督方式,持续加强“一卡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与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有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补贴政策落地见效。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乡(镇)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查立改、举一反三,不断提升“一卡通”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退回资金,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