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建政规〔2025〕10号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3月31日修订)>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建宁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以及从事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期

  2025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射钉枪、鸟铳、地枪、排铳,毒药、炸药、农药、爆炸物、麻醉物以及其他化学制剂,电子诱捕装置、电击装置(电网)、铁夹(野猪夹、野兔夹)、地弓、吊杠、陷阱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粘网(捕鸟网)。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

  五、法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禁猎期制度的通告》(建政〔2014〕2号)和《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建政〔2020〕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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