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推行节地生态葬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条 我县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
第四条 县民政和人社局应当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
县民政和人社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单位名单。
第五条 县民政和人社局负责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批和业务监督,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管理,定点服务单位负责服务提供、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对象范围是:其近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在本县辖区内经营性公墓(陵园)或公益性公墓提供的以下方式为其安葬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每例给予2000元补贴。
(1)深埋处理:由定点服务单位将骨灰深埋(深度≥1.2米),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留标识。
(2)树葬:采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埋入树下(深度≥0.5米),占地面积≤0.5平方米,以树为碑,不设硬质墓穴、不留坟头。
(3)草坪葬:采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安置于草坪下(深度≥0.5米),占地面积≤0.5平方米,草坪保持完整美观,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
(4)花坛葬:采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安置于花坛中(深度≥0.5米),占地面积≤0.5平方米,与花卉绿植融合,花坛保持良好景观效果,不设硬质墓穴,不单独设置明显坟头和墓碑。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申请人应为逝者近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有效性、逝者亲属意见一致性等负责,因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所引发的亲属内部纠纷等,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协商和承担。逝者生前委托的受托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逝者生前出具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第七条 申请审核审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逝者骨灰在定点服务单位安葬(放)后60日内(以安葬证的日期为准),由申请人(逝者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建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见附件1)。
(二)审核。受理申请的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由定点服务单位负责人在《建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复印留存相关证件资料后报送县民政和人社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民政和人社局应当对定点服务单位上报的节地生态安葬申请审核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由县民政和人社局分管负责人在《建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第八条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骨灰深埋、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资料。
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供逝者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明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申请人负责承诺,由定点服务单位向相关部门核实。
第九条 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资料报县民政和人社局审批,审批后及时报县财政局核拨。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县民政和人社局审批后提供的材料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县民政和人社局应当根据当年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需求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定点服务单位负责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一式两份,原件由定点服务单位留存,复印件交县民政和人社局存档。
县民政和人社局和定点服务单位应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档案资料应按照一人一档、统一编号的要求分年度进行归档,归档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第十二条 县民政和人社局应当加强对定点服务单位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民政和人社局、县财政局应当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
定点服务单位在逝者亲属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再装入棺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县民政和人社局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定点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及个人,由县民政和人社局、县财政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建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
2.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建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
编号:
逝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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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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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与逝者关系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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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住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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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类型 |
深埋() |
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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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葬()草坪葬()花坛葬() |
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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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服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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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服务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民政和人社局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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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资料内容:1.逝者火化证明复印件;2.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和有效银行卡复印件;4.申请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骨灰深埋、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资料。 |
附件2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承诺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为逝者 (亲属关系或监护人)。
根据《建宁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人承诺:“逝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于 年 月 日身故,家属自愿采取节地生态的方式安葬逝者的骨灰或遗体。由于 原因,现无法及时提供逝者 证。本人愿意对此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核查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骗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将全额退回奖补资金,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手印) 定点服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定点服务单位与承诺人各执一份。)
向相关部门信息核实结果: 年 月 日与 部门联系,经工作人员(姓名) 信息查询,申请人承诺情况(属实、不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