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知
建政规〔202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经研究,决定将《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建政规〔2025〕10号)文件的第三点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射钉枪、鸟铳、地枪、排铳,毒药、炸药、农药、爆炸物、麻醉物以及其他化学制剂,电子诱捕装置、电击装置(电网)、铁夹(野猪夹、野兔夹)等、地弓、吊杠、陷阱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粘网(捕鸟网)”修改为“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射钉枪、鸟铳、地枪、排铳,毒药、炸药、农药、爆炸物、麻醉物以及其他化学制剂,电子诱捕装置、电击装置(电网)、猎套(制作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等)、铁夹(野猪夹、野兔夹)等、地弓、吊杠、陷阱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粘网(捕鸟网),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工具进行猎捕”。第四点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修改为“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无人机坠物狩猎、设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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