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建宁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宁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与健康,促进托管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建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宁县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安全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办,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外为学生提供接送、休息、看护、用餐、住宿、安全托管服务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托管人数在5人及以下的亲友互助型托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以乡(镇)和教育、公安、民政和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卫健、应急、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协调统筹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协调各成员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检查。负责召集校外托管机构专班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析研判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二)县有关执法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如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学科和非学科培训、补习类经营活动,正式在编教职工和公职人员开设校外托管机构或者在其中兼职、利用职务之便,为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等。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属于职责不明确的,书面报告工作专班办公室,经会商后,由工作专班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或者组织联合执法进行查处。
(三)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县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审批登记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做到信息共享,共防共治;各部门依据职责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指导,开展长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县教育局: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的双接服务;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学科类)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校外托管机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的情况,建立信息台账(每学期一次);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重点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负责查处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职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者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的行为。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营业执照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按照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和广告行为进行监督,对未明码标价行为进行查处;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督促检查校外托管机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县卫健局:负责对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县消防救援局:依法行使综合监管职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与宣传教育。
(五)县公安局:常态化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整治,加强从事接送托管机构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查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加强预防暴力、欺凌侵害事件等涉及治安违法犯罪行为工作。
(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涉及校外托管的违章户外广告设施和违法建设,督促城镇燃气供气企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及加强对燃气安全督查,组织协调综合执法队伍积极开展校外托管机构联合执法工作。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从事校外托管机构学生接送活动且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在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方面的管理;依法查处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
(八)县住建局:依法负责新、改、扩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在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指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九)县民政和人社局: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责。
(十)县文旅局:负责文化艺术、体育类(音乐、美术、舞蹈、书法、口才、球类、棋类、武术等)等相关托管机构的安全和消防工作,统筹指导此类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县应急管理局(安办):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县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专班构建由民政和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妇联等部门协同联动的未成年人机制,强化对县内托管留守学生的关爱及帮扶帮教,预防学生违法犯罪。
(十三)各乡(镇)要建立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机制,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村(居)委会安全监管范围;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备案(报告)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非法校外托管机构的网格排查,通过日常抽查和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立条件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关手续。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保障食品安全。
第七条 场所要求和安全
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场所,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3米,应设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同处一栋建筑,不得设置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污染区、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场所,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
(二)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服务场所建筑面积÷托管学生和工作人员总数),其中人均住宿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人均餐厅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每室住宿人数不得超过6人,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护栏等障碍物。
(四)在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达30天以上,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五)至少应配备1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预防和避免发生暴力事件。
(六)新、改、扩建的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在住建部门办理消防审验备案相关手续,其中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由住建部门出具相关消防审验或备案抽查文件;
(七)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八条 食品安全
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材采购应选择正规供应商,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食品加工过程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按照规定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三)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从业人员应当定期体检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五)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防止交叉污染。
校外托管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备注有“集体用餐配送”且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 卫生安全
托管机构要关注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例要及时隔离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特别是教室、宿舍、食堂、卫生间等重点区域;
(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消毒柜等;
(三)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
(四)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十条 人员配备与从业禁止
(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应当配备主管人员1名、工作人员2名(托管学生有女生的,须至少应配备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每增加15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二)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不宜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不得开办或参与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 日常服务管理
(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接送管理相关制度,安排专人使用合规车辆接送托管学生上下学,并及时将学生名册以及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存档于机构备查,如遇托管学生及接送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学生在托管场所活动期间,需有从业人员全程陪同和监管;有寄宿的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夜间的看护和监管,托管环境设施、设备和生活用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卫生要求。
(二)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主动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时限、收费情况(原则上托管费用按月收取,提倡先服务后收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应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学生托管服务协议书》推荐使用县教育局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县域内托管机构的监管,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托管机构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工作专班办公室和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交由纪委监委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相关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或者伪造相关证照从事托管或者餐饮服务活动的,由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正式在编教职工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所有校外托管机构均需在半年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逾期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两年。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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