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建政规〔2026〕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经研究,现将《建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优化投资结构,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和国家部委及福建省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乡(镇)、村(社区)和县直各单位、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三)政府及各部门利用债券的资金;

  (四)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融资的资金;

  (五)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根据建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上级部门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投资效益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准确地界定财政性公共资金投向。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四条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要求,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必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各有关单位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含概算)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撤销项目审批的,由项目单位研究确定后,向原审批单位提出撤销申请,经原审批单位核实后予以撤销:

  (一)经确认项目未获得任何资金补助的;

  (二)项目未正式申报任何资金补助的;

  (三)项目已申报相关资金补助,但已明确不予支持的。

  除以上情形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基本信息;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5%-10%(含)的;

  (三)拟变更主要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和省级相关规定的精神,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分别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和结算,其中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财政部门评审。全额由财政性资金安排、工程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审核。

  第三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八条 根据《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明确,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委托代建单位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在正式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中获得明确授权,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以代建单位名义进行。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招标工作。同时,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各乡(镇)、村(社区)和县直各单位、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鼓励进入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40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5万元-20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5万元-100万元的。

  符合《建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按要求进入建宁县两山农村产权交易流转服务中心招标。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 规范规模标准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和分散采购管理。按《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规〔2025〕1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及招标公告发布过程中,确需进行工程特殊性认定或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应当组织内部研究,对项目特殊性及类似业绩设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市场竞争性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明确意见;委托代建单位作为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的,代建单位研究确定后,应当书面征求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按规定需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事项,并按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招标文件编制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设置类似业绩时,不得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的指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严格按照规定发布载明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应当公示内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要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建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项目业主单位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向监督部门投诉(举报)招标人、代理机构或发布媒介在公示信息发布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依法依规确定施工招标下浮率。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施工招标下浮率的确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3〕53号)的精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等县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自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类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服务费用概算和工程施工费用概算。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中标后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特别是变更关键技术参数、特殊性指标等实质性内容的行为,确需变更的,应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监督单位后,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原则及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工程变更范围

  1.增加或减少施工图设计中工程的数量;

  2.取消施工图设计中的单项工程;

  3.改变施工图设计中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工程中部分的标高、线型、位置和尺寸;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应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如确需增加的,应严格实行增量投资审定制度,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增量投资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在项目投资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1.增加投资金额5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合同价的10%,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明确资金来源后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2.增加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过合同价的10%,建设单位按规定明确资金来源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工程建设规模由于承包方自身技术力量、设备因素以及其他自身因素导致变化的,不得要求变更。因救灾、抢险等应急措施引起工程量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手续,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估(概)算、预算、结算、财务决算、招标、质量、安全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23〕2号)规定,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闽建〔2024〕2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闽水建设〔2021〕3号)的精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领域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应当列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由领导班子研究通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闽发改法规〔2021〕403号)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情况,如实填写情况记录表。在招投标工作中发现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暗箱操作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县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制定与本办法不相抵触的实施细则,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牵头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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