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建宁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政规〔2026〕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经研究,决定修改《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文〔2019〕89号)内容,将其中“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建宁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稿)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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