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00-0200-2023-00021
- 备注/文号: 建政规〔2023〕5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6-06
为保证我县特色果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维护果业公共品牌,促进我县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梨、桃、猕猴桃的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现就我县常规生产管理的主要果品开采上市时间和禁止“早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采摘上市时间。建宁县区域主要果品2023年采摘上市时间为:新玉、冠玉(翠冠)、翠玉梨在6月20日之后;童玉(桐乡)、黄玉梨(黄花)在7月15日之后,金玉(晚翠)7月20日之后;锦绣黄桃7月20日之后;金魁、米良猕猴桃8月20日之后。
二、严禁违规“早采”。“早采”指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采摘上市时间而提前采摘、提前采购、提前销售、提前运输等行为或现象。县内所有涉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果农和相关客商、销售运输者,不得违反本通告“早采”,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财政项目支持和相关补贴,且三年内不得享受所有政府性补贴。
三、严禁违规经销。县域内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果品商行、乡(镇)集市、临时摊点、电商企业、物流、快递公司等,不得经营“早采”果品。
四、严禁违规运输。县域内各果品运输企业、运输个体、电商企业、物流、快递公司不得运输“早采”果品,对参与购销运输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我县主要果品开采上市时间和禁止“早采”的通告。县融媒体中心要利用电视和“村村响”广播等多种方式,对果农进行宣传引导。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张贴公告、标语、印发宣传单、主干交通道悬挂横幅、微信工作群等形式,加大宣传“早采”的严重危害和不良影响,使广大果农和果品经营商深刻认识到其危害,克服短期行为,切实做到不早采、不购销、不运输。
六、强化巡查处置。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县域内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果品商行、乡(镇)集市、临时摊点、电商企业、物流、快递公司等,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对违规“早采”的相关主体和运输车辆给予相应处理。各乡(镇)要加大对辖区内违规“早采”现象的检查、巡查、劝导和处罚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早采”行为。
七、设立举报电话。县市场监管局和农业农村局分别设立果品“早采”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598-3963753(市场监管局)、0598-3962528(农业农村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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