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01-0200-2022-00025
- 备注/文号: 建政办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7-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县森林生态的改善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加强,野猪数量迅速增长,对群众的农林业生产构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野猪种群调控,防范和减轻野猪对我县农林业生产的危害,统筹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正确处理好保护野猪资源与控制野猪危害的矛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规定,正确处理好保护野猪资源与控制野猪危害的矛盾。通过合理程序,依法开展护农狩猎,对野猪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适量捕杀,实现科学调控野猪的种群数量和结构,减少野猪对农林业的危害,保证野生动物食物链结构的健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组织实施
(一)组建临时护农狩猎队伍
各乡(镇)要因地制宜,根据野猪危害防控需要,在已取得狩猎资格的猎人中,按照就近原则,选择政治可靠,具有狩猎野猪技能特长的人员,建立专业性与季节性相结合的临时护农狩猎队伍。并与选中的护农狩猎人员签订猎捕野猪协议,明确猎捕野猪的职责、补助标准、安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承诺(附件4)、安全责任等。同时,要建立护农狩猎人员花名册或台账,加强对护农狩猎人员日常管理。
(二)规范护农狩猎程序
1.野猪危害评估。各乡(镇)要组织农技部门等专业人员对村民反映的野猪危害情况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做出野猪危害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要体现野猪所危害的地点和受害面积,农作物的种类、范围、损失程度,估计当地野猪种群数量,以及需要狩猎野猪的范围、数量和天数等。
2.狩猎许可申请。按照上级下达的2022年度野猪猎捕限额指标,经研究,全县预分解各地限额总数是120只,其中濉溪镇、溪口镇、均口镇、伊家乡、黄坊乡、溪源乡各13只,客坊乡、黄埠乡、里心镇各14只。县林业局根据《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护农猎捕野猪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批核发猎捕证”的精神,为更好地服务护农猎捕野猪,全县委托各乡(镇)林业站做好《福建省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以下简称《狩猎证》)审核发放工作。护农狩猎队员每次猎捕野猪前,需填写《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民用枪持枪证复印件、乡(镇)政府出具的野猪危害调查报告等材料;年内再次办理的应提供申请表和经乡镇林业站查验的《狩猎证》第三联(随狩猎活动携带联)原件;若狩猎地点发生变化,需重新提供野猪危害调查报告。
3.开展狩猎活动。各乡(镇)对开展猎捕野猪行动要严格把关,要求狩猎队员在猎捕野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狩猎证》《民用枪持枪证》相关管理制度,乡(镇)公安派出所依法加强对野猪猎捕活动和猎枪弹具的监督管理。按照《狩猎证》中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实施护农狩猎活动。同时,每次出动狩猎队员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4.妥善处置猎物。各乡(镇)要妥善做好对猎获野猪的处置工作,在狩猎人员猎获野猪后要及时在野猪受创伤口附近附上《狩猎证》和猎枪拍照,上报乡(镇)林业站管理人员登记,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人员指导对狩猎人员猎获野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建宁县护农狩猎猎获野猪处置表》(附件2)。
(三)强化枪弹及禁猎、禁食管理
1.枪弹管理。枪支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猎枪弹具不得随意带出《民用枪持枪证》规定的限定区域,需跨区实施狩猎的,应当提供《狩猎证》和乡(镇)政府的邀请函,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护农狩猎枪支弹药申领手续,确保猎捕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发生猎捕安全事故的,由护农狩猎人员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禁猎规定。禁止狩猎除野猪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特殊情况除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病检测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禁猎区: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自然保护小区(点)、闽江源国家级森林公园、旅游景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及省道国道两侧 500 米、重点生态区位。禁猎期:全年禁猎。护农狩猎期为每年 3-4月及 7-11月。禁猎工具: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等;毒药、炸药、农药、麻醉物等化学制剂;电击装置、铁夹、陷阱等非人为直接操作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粘网(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等)。禁猎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电击、水淹、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
3.禁食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护农狩猎队员所猎获的野猪只能无害化处置,严禁交易和食用,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猎捕资格,并交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政府牵头主导,成立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落实防控工作职责。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同联动。县公安局负责猎枪和猎弹管理及狩猎业务指导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野猪危害调查和指导猎获野猪无害化处置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狩猎许可证发放和狩猎指标控制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经营销售野猪行为。
(二)资金保障。依法开展护农狩猎作为公益性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由县财政局负责护农狩猎补助资金保障工作。狩猎人员未猎获野猪的,不予补助;猎获的野猪根据《建宁县护农狩猎猎获野猪处置表》(附件2),由乡(镇)政府填报《建宁县护农狩猎野猪狩猎补助表》(附件3),报县林业局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县林业局发放。具体标准为:猎获的野猪在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的补助600元/头,30公斤以上的补助1300元/头。补助包含误工费、交通费、猎狗费用、无害化处置费等。
(三)安全保障。护农狩猎是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工作,护农狩猎队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是狩猎安全的重要保障。每年度护农狩猎活动开展前,县林业局、公安局要对全县护农狩猎队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护农狩猎队员的枪弹使用技术能力、安全意识和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未参加年度安全知识培训的,不得参与护农狩猎活动。
附件: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1-1.建宁县-乡(镇)野猪危害调查报告
2.建宁县护农狩猎猎获野猪处置确认表
3.建宁县护农狩猎野猪狩猎补助表
4.承诺书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附件1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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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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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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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人 (经办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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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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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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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项 及 内 容 |
一、申请事项: 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繁育利用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子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 二、内容: 1.狩猎目的:危害防控(护农狩猎) 2.狩猎对象:野猪,共__只(雄_只,雌_只) 3.狩猎地点:___乡(镇) ___村 4.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枪枪杀 5.狩猎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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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多人)签名捺印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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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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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1.本申请表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份数;
2.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表的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1
建宁县乡(镇)野猪危害调查报告
编 号 |
福建省建宁县 乡(镇)林猎危险申字(2022年)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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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猎捕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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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单位 或个人通 讯地址 |
建宁县 乡(镇) 村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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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猎捕 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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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地点(附表2列村委会调查申请意见及照片) |
乡(镇) 村 村 村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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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村 村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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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村 村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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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破坏 情况 |
野猪破坏总体情况包括:品种、面积(亩)、数量、损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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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地概况 |
1.森林 2.水稻农田 3.果树 4.种菜农地 5.畜牧地 6.池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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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方法 |
注明猎捕工具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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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地及申请猎捕数量 |
危害地需要猎捕地名 |
主要作物 |
农作物损失情况 |
申请猎捕数(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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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 |
损失 面积 |
损失 金额 |
其它 |
附照片 |
雌 |
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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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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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猎捕 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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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队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林业站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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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 2
建宁县护农狩猎猎获野猪处置确认表
填报单位(所在点农技站公章):
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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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狩猎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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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狩猎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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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期限 |
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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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获野猪情况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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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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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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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置情况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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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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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签字 |
农技站以及村干部、狩猎人、林业站、公安派出所等参加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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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照片,可以附页) |
附件 3
建宁县护农狩猎野猪狩猎补助表
护农狩猎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账号 |
金额 合计 (元) |
30 公斤以下 (含30公斤) |
30 公斤以上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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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头) |
标准 |
小计(元) |
数量 (头) |
标准 |
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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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乡镇财政所公章): 制表(林业站公章): 制表时间:
附件4
承诺书
猎户,特向建宁县林业局作如下承诺:
一、为预防、控制野猪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同意在存在野生动物危害的区域,依法组织开展护农猎捕野猪。
二、根据全国人大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猎捕的野猪禁止用于食用。要按照《福建省林业局 公安厅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组建常年猎捕野猪专门队伍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林文[2019]39号)等规定。
三、本人郑重承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文件精神要求做好猎捕野猪工作,同时做好防范猎捕期间安全事项和做到猎捕的野猪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决不上市。如违反本规定和出现安全问题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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