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00-3000-2019-00060
- 备注/文号: 建政文〔2019〕116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2-0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全面推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经县政府研究,制定了《建宁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4日
建宁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
一、成立建宁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办负责人、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县人大环城委、县政协社会法制委以及县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文旅、卫健、林业、城管、交警、城投公司和濉溪镇、溪口镇、里心镇、均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详见附件)
二、工作规则
(一)工作职责
1.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作为建宁县人民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的研究及决策:
(1)审查和研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
(2)审查和研究纪念性、标志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建筑物、构筑物,重要滨水地区项目的规划设计。
(3)审定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征收储备及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4)审定重大经营性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方案。
(5)审查和研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工作。
(6)审查和研究城市专项规划、城区重要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及实施工作。审查涉及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建设。
(7)审定城区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8)审定重要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重点建设项目或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9)研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分解方案。
(10)审议三旧改造、县管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重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方案等。
(11)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其它审议事项。
以上第(1)、(2)、(3)、(4)事项必须由主任亲自主持召开会议议定,其他事项可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议定。
2.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职责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建宁县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日常协调机构,负责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并负责议定以下事项:
(1)为提交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审议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2)审议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区域城市设计。
(3)审定临主、次干道的建筑设计方案。
(4)审定临主、次干道的立面改造。
(5)审定较大规模的房地产项目规划方案(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6)审定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出让条件。
(7)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审议事项。
3.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2)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各项章程、办法、工作规则、规定等文件起草工作。
(3)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起草等。
(4)负责督促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监督执行。
(5)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6)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和设立专家库等工作。
(7)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一般由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同意后召开。会议一般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
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一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一般由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同意后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三)议事程序
1.会议准备
(1)议题收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内的事项主动向办公室申报,并由办公室收集汇总。
(2)预报遴选。办公室向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副主任预报并由其遴选近期收集汇总的议题。
(3)预审上报。办公室根据预报遴选的议题提出具体会议方案,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副主任预审后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初审,再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审定。
(4)会议准备。会议方案确定后,由办公室将会议日程、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1日送参会成员,并准备多媒体汇报材料。必要时,可先组织现场勘察。
2.议事要求
(1)召开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时,参会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参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请假。与议题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并向其他参会成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解答会议成员提问。
(2)城市建设重大项目、重要民生项目要形成先论证、后行政、再上会的议事程序。①上会项目应由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或提供专家意见,作为决策参考意见;②重大项目、重要民生项目应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③除工业项目外,项目选址原则上自然资源部门须以“预报”方式先报告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便统筹规划、提前协调,提高工作效率;④社会敏感性项目应采取“咨询”方式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⑤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市政项目(含市政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应事先征求住建、交警、城管等部门意见;⑥重特大事项上会前须征求县人大、县政协意见,并在会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3)参会成员须提前熟悉审议项目有关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的科学态度,积极参与审议。
(4)参会成员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表决事项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5)会议资料属于内部资料的,参会成员应妥善保管,会后交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6)有关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参会成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相关信息应由办公室负责公开。
(7)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参会人员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向召集人申请回避,亦可在该项目审议和表决时回避。
3.议题表决
会议审议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会的委员(含专家委员、公众代表)通过投票方式当场表决。会议决议须获得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会议表决前,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均需退出会场。会议采取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议定事项。
4.会议纪要和决议
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3天内完成会议纪要初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对应联系城乡规划工作的县政府办分管领导会稿,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签发后生效。需上县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在县委常委会审定后签发。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决议,作为审批各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时,各成员单位需根据不同的审议内容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会。同时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中邀请3位以上有关专家列席参会,也可邀请省市专家库中的专家列席参会。其他议事程序参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程序执行。
附件:建宁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建宁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陈显卿 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主任: 连云进 县政府副县长
副 主 任: 黄允健 县政府办主任(生态环境局负责人)
邱春祥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 谢运仔 县人大环城委主任
黄 翔 县政协社会事业委主任
邱九园 县发改局局长
吴建辉 县教育局局长
谢建中 县民政局局长
吴登峰 县司法局局长
郑 文 县财政局局长
邓万明 县住建局局长
曾进发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柯国华 县水利局局长
张美娥 县文旅局局长
艾炳隆 县卫健局局长
吴建清 县林业局局长
黄银才 县城管办主任
修国发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 晖 县城投公司副总经理
刘帝云 濉溪镇镇长
杨全良 溪口镇镇长
谢淑萍 里心镇镇长
江代文 均口镇镇长
委员会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任。
专家委员3人,公众代表2人,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聘任。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连云进 县政府副县长
副 主 任:黄允健 县政府办主任
邱春祥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局、卫健局、城管办、濉溪镇政府、溪口镇政府、里心镇政府、均口镇政府、城投公司。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专家库,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建立。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成员随工作岗位变更自行变更,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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