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01-3000-2022-00014
- 备注/文号: 建政办〔2022〕21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4-2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建宁县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建宁县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全范围、全过程、全渠道公开专项资金,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打通财政资金监管的“最后一公里”,有效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政发办发明电〔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应主动公开的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中央、省、市对资金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明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县财政局负责公开县级专项资金清单目录;县级相关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
(二)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应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要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获取方便。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
第四条 公开内容及方式
(一)公开内容。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对按因素法分配且无申报环节的专项资金,不需要公开申报指南及申报环节等相关信息。
(二)公开方式。以县政府网站财政资金栏目为主,同时采取文件通报、微信公众号、张榜公示等渠道公开。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职责。负责拟定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指导、协调、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并公开年度县级专项资金目录,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自评结果,以及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并建立应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反映的共性、倾向性情况。
第六条 公开程序
(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专项资金信息应及时、有序公开。
(二)公开清单目录。县级专项资金清单目录由县财政局在县人代会通过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目录由主管部门在县人代会通过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总体绩效目标、资金支出标准等,执行中专项资金有调整、新增的,相应补充公开。
(三)公开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及时公开。
(四)公开申报指南。涉及我县应主动公开的中央、省、市专项资金政策及申报指南、由主管部门收文后及时会同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专项资金公开公示监督、举报电话,核实处理举报事宜。县级专项资金政策及申报指南在发布后由主管部门及时公开。
(五)公开分配结果。专项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的要求由主管部门进行分配,分配结果由主管部门及时公开。
(六)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县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七条 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对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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