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100-3000-2022-00024
  • 备注/文号: 建政文〔2022〕61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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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政文〔2022〕61号
来源:建宁县政府办秘书科 时间:2022-06-23 09: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建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建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号)《三明市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明政办〔2021〕52号)和《关于推进全市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水函〔2022〕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在满足乡村农田灌溉、供水安全的前提下,以打造安全、绿色、民生、和谐水电站为主要内容,通过退出部分电站的方式,引导小水电走“社会得生态、河流得健康、百姓得实惠、电站得效益”四位一体的发展途径,实现结构转型升级。

、总体目标

(一)在《建宁县清理整治核查评估报告》中被列入退出类电站(台田电站、洋坑电站、明田电站3座电站)及被列入整改类且无法整改必须退出电站。

(二)鼓励退出6座200kw以下水电站(陈岭花桥电站、陈余电站、岩下电站、双兴电站、岩上电站、严田电站等6座,不局限于这6座)。

、工作措施

一)成立县小水电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长:伍小兰(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姜炜根(县委常委)

 员:董黎斌(县政府办负责人)

祝俊元(县发改局局长)

 文(县财政局局长)

陈俊铭(县工信局局长)

余云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宇东(县林业局局长)

余道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邱春祥(县司法局局长)

黄允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局长)

胡国兴(县水利局局长)

郑建华(县信访局局长)

伊繁荣(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利局,胡国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县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小水电退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筹集退出小水电的补助资金和电站拆除、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

二)组建工作组

1.组建县级工作指导组。抽调县财政局、发改局、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供电公司各1名干部组成退出电站工作指导组,职责是负责督促、指导电站办理退出手续(注销电站工商营业执照和取水许可证,解除上网协议等),指导退出的水电站机电部分拆除。

2.组建乡(镇)退出电站工作组。退出(含鼓励退出)电站所在相关乡(镇)抽调分管领导、水利站站长、挂包村领导、工作队、村主干等组建乡(镇)退出电站工作组。乡(镇)退出电站工作组职责主要是负责被列入退出类电站及被列入整改类且无法整改必须退出电站合同协议签订、落实电站的厂房、拦水坝拆除(有灌溉和其它用途的除外)、生态修复工作。具有灌溉任务的电站渠道按照水利设施要求交由乡(镇)、村进行管理。

三) 工作步骤

1.签订退出补偿协议。根据责任分工,乡(镇)退出电站工作组负责属地内被列入退出类电站、被列入整改类且无法整改必须退出电站及鼓励退出水电站的退出补偿协议签订,落实电站拆除、安全退出及生态修复工作。

2.补偿办法及标准。①对申请退出电站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退出补偿协议签订并主动拆除的,已停运的电站按装机容量每千瓦1000元标准进行补偿,正常运行的电站按装机容量每千瓦2000元标准进行补偿;②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退出补偿协议签订并主动拆除的,已停运的电站按装机容量每千瓦900元标准进行补偿,正在运行的电站按装机容量每千瓦1800元标准进行补偿;③在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两年没发电的停运电站按主动退出处理,不作补偿,直接注销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解除上网协议等,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强制拆除。退出电站业主负责拆除机器设备及厂房、拦河坝、引水管道等(具有灌溉等其它任务的除外),不另行补助。

3.资金来源及筹措。由县财政负责筹措退出电站补偿资金(建议从流域生态补偿金或水资源管理费中列支),县水利局积极向上争取水电站退出补助资金(市水利局将对水电站退出工作推进较好的县给予正向奖励资金倾斜)。经测算,此次电站退出补偿资金约205万元(详见附表)。

4.设施设备清理。一是乡(镇)退出电站工作组对退出的水电站签订退出补偿协议后,配合县级工作指导组对拆除前电站进行确认,由电站业主按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理。二是退出的水电站业主应自行注销电站工商营业执照和取水许可证,拆除发电设施,解除上网协议并拆除相应上网输电线路;退出的水电站业主将拦河坝、引水管道、水轮机组等设施一并拆除。

5.退出电站生态修复。一是委托第三方生态修复。退出水电站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业主委托第三方按“一站一策”在做好安全措施下按双方确认要求开展拆除和生态修复事宜。二是生态修复注意事项。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利局认为应留作他用的水渠、堤河坝、引水管道等,生态修复第三方应拆除拦河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下泄流量、河流阻隔等影响。

 6.验收销号。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由县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供电公司、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水电站所在乡(镇)等部门对退出电站设施的处置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鉴定书,已按有关规定安全退出并经县、乡(镇)对已退出电站经现场复核验收合格的应给予销号,真正做到验收一座销号一座,确保第三方按水电站“一站一策”生态修复到位。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决策部署,各成员单位和各电站业主,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抓好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整改要求,对应部门管理职能和整改职责,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电站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明确目标、加快推进。电站退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逐站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立即启动退出程序,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确保我县涉及清理整治核查评估被列入退出类电站及被列入整改类且无法整改必须退出电站在2022年12月底前有序退出。积极鼓励200kw以下电站主动申请退出。

(三)履职尽责、失职问责。各乡(镇)及各工作组要严格把握小水电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窗口期”,加强对限期退出类小水电退出工作推进,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在整改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和未按期完成退出任务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被国家、省级和媒体发现、通报、曝光的情况,将根据问题发生时间、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开展履职尽责调查和责任追究。

 

 

附件:1.建宁县退出(含鼓励退出)电站情况汇总表

2.建宁县水电站退出补偿协议


附件1

建宁县退出(含鼓励退出)电站情况汇总表

一、退出电站任务名单

序号

电站名称

所在乡(镇)

装机容量(kw)

补偿标准

共补偿金额(万元)

备注

1

台田电站

均口镇台田村

75

2000元/kw

15

正常运行

(暂停运)

2

洋坑电站

均口镇洋坑村

50

1000元/kw

5

已停运

3

明田电站

溪源乡楚尾村

250

1000元/kw

25

已停运

 

合计

 

375

 

45

 

二、鼓励退出电站名单

序号

电站名称

所在乡(镇)

装机容量(kw)

补偿标准

共补偿金额(万元)

备注

1

陈余电站

黄埠乡陈余村

75

2000元/kw

15

正常运行

2

岩上电站

黄埠乡桂阳村

100

2000元/kw

20

正常运行

3

双兴电站

伊家乡双坑村

125

2000元/kw

25

正常运行

4

陈岭电站

黄坊乡陈岭村

100

2000元/kw

20

正常运行

5

岩下电站

里心镇岩上村

200

2000元/kw

40

正常运行

6

严田电站

客坊乡严田村

200

2000元/kw

40

正常运行

 

合计

 

800

 

160

 

总计:拟退出电站9座,补偿资金共计205万元。


附件2

建宁县水电站退出补偿协议

 

甲方:电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电站业主

丙方:建宁县水利局

根据《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三明市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三明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农村水电站清理退出工作的通知》和《建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就    水电站退出经充分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在2022年    日前办理电站工商营业执照和取水许可证注销事宜,并解除上网协议,拆除电站拦河坝、引水管道、水轮机组等设施(有灌溉等其他作用的水渠、堤河坝、引水管道等,同意将其产权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

二、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电站退出任务后十五日内向县小水电退出工作组申请退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出具验收合格鉴定书。

三、甲方必须协助乙方根据《建宁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退出电站补偿办法及标准等有关条款,持验收鉴定书向县水利局申请相应的补偿费用。

四、乙方在电站退出拆除设备设施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六、本合同共一式份,三方各执份。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丙方:          代表: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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