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07-30 11:00 来源:建宁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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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加强我县非机动车管理,规范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宣传先导,营造氛围

  (一)要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通过发布媒体新闻通告、发送手机短信、上街宣传等,广泛宣传和普及《办法》实施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

  (二)要围绕《办法》内容编写《非机动车登记上牌须知》、《安全骑行非机动车》等系列知识手册,印发一批宣传单、宣传折页,在公安交管业务窗口、电动车销售点、非机动车停放点和公安交警路面执勤执法时进行发放或赠阅。

  (三)要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市民广场、非机动车销售网点等场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利用本地涉及非机动车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四)要在公安交管业务窗口公开《办法》内容和公示工作流程,公布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类别和处罚规定,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二、完善措施,加强管理

  根据《办法》关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对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健全完善相关措施。

  (一)非机动车管理措施

  1.实行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允许在本县生产、销售和登记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沟通衔接并负责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2.实行非机动车带牌销售。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立非机动车带牌销售制度,实现消费者购车时,销售者现场提供上牌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超标电动车管理措施

  1.设置超标电动车过渡期。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我县超标电动车的过渡期在5年内全部限期淘汰,具体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2.超标电动车参照摩托车管理。超标电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每年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方便手续办理,尽可能减少车主的保费负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一定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宁支公司办理,保费标准为80元/辆.年)。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摩托车通行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3.实行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2014年8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2014年10月31日后购买的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予备案登记。《办法》实施6个月内(即:2015年1月31日前)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4.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销售经营行为的监督,相互配合,对擅自生产、拼装改装、销售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禁止超标电动车转让和转入。禁止其它县(市、区)超标电动车转入本县。已办理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不得转让。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确定超标电动车所有权转移的除外。

  6.实行超标电动车限行、禁行等措施。县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超标电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三、明确职责,协同配合

  (一)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正面宣传规范管理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临时过渡政策有利于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刊播相关部门的管理通告,引导群众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沟通衔接,负责非机动车牌证等制作,建立非机动车带牌销售制度,制定《建宁县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办法》,使用全市统一的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软件,做好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和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建宁县非机动车目录管理实施方案》,及时编制产品目录,为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提供依据。

(四)工商部门负责制定《建宁县非机动车及超标电动车销售市场整治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对辖区电动车销售企业库存的超标电动车进行摸底登记,并建立台账(报送县公安交警大队一份),制止和打击在我县非法销售超标电动车的经营行为,责令销售企业今后不得再进货,所有超标电动车库存销售至2014年10月31日止,今后不得继续销售。

  (五)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建宁县电动车废旧电池管理工作方案》,依法实施有效监管,防止废旧蓄电池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核准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及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审批,及时核定相关收费标准。  

(七)财政部门负责负责负责非机动车车牌、证工本费及及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工本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核发和管理。

(八)住建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通行所需的车道调整、交通标志施划和设置等工作。

四、加强保障,推动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工作职责,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办法》贯彻执行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规范管理及阶段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查问责。要加强对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办法》贯彻执行的问题,对规范管理工作进展缓慢或出现纰漏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

 

附件:建宁县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管理宣传提纲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建宁县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管理工作

宣传提纲

 

一、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人们对道路交通需求的不断增大,电动自行车作为个体交通工具,正在逐步成为市民出行的代步工具之一。

目前,我县辖区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车。此类车型在车速、制动、电池等安全性能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且驾驶人大多未经安全驾驶培训,安全意识较薄弱、操作技术不规范,逆向行驶、闯红灯、随意变道、超载搭乘、争道抢行等交通违法现象十分普遍,有的还从事非法营运,既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威胁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此外,由于这些车辆无牌无证,管理部门难以识别、查证和监控,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案件和盗抢非机动车辆案件渐呈上升趋势,因之遭受损害的人们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

近年来,全国其他省、市相继出台了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管理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也于今年4月24日正式颁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省办法》和市里的贯彻意见,并结合我县道路特点及交通安全形势,经多方调研、论证,本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区别对待、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了《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对符合《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登记条件的非机动车按“目录管理、注册登记、带牌销售、规范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对“超标电动车”按“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进行管理,将辖区内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纳入有效管理范围,切实解决我县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交通突出问题,为广大群众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哪些非机动车需要登记上牌?

需要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在我县销售的非机动车,由市质监局负责编制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登记的非机动车必须列入质监部门公布的产品目录。

三、我县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和“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时间?

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登记工作从2014年8月1日同步进行。

四、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和“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到哪里办理?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对辖区内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的登记工作。派出所协助交管大队开展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登记工作。

五、非机动车登记必须提供哪些资料?

(一)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

(三)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六、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规定。

七、驾乘电动自行车年龄有哪些要求?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二)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三)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八、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一)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二)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五)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六)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

(七)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八)违反规定载人的。

九、哪些情形的非机动车不予办理登记?

(一)申请人提交的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合格证明无效、被涂改或者与非机动车不符的;

(二)未列入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

(三)虽列入非机动车产品目录,但非机动车实际技术数据与公布的数据不符的;

(四)非机动车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非机动车涉嫌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十、哪些情形的非机动车需要申请注销登记?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非机动车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非机动车不在本省境内使用的。

十一、哪些车辆属于“超标电动车”?

“超标电动车”是指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三轮非机动车(包括电动、燃油助力车)。

十二、我县“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如何设置?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我县超标电动车的过渡期在5年内全部限期淘汰,具体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十三、何时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可以备案登记?

2014年8月1日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2014年10月31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予备案登记。

十四、“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必须提供哪些资料?

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五、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能办理变更和过户吗?

(一)非机动车可以办理变更和过户;

(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不得转让。禁止其它县(市)“超标电动车”转入本县。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确定“超标电动车”所有权转移的除外。

十六、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登记收取哪些费用?

(一)非机动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

(二)“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牌证工本费。

十七、超标电动车如何管理?

“超标电动车”参照摩托车管理,“超标电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每年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摩托车通行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6个月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十八、“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怎么处罚?

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县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管理工作宣传标语

(供参考)

1、《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贯彻《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树立现代交通文明意识。

3、增强非机动车驾驶人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4、规范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管理,有效减少交通事故。

5、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6、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7、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8、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相关规定的处50元罚款。

9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10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未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不得驾驶“超标电动车”。

12、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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