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2016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12-01 10: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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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 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财办建〔2015〕60 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有效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指引》,结合我县电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专项资金是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示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力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建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建宁县商务局组织项目实施,由县商务局与县财政局联合指导项目申报。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标准:

(一)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支持建设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牵头整合各方资源,搭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物流体系、培训体系、统计体系、农村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和营销体系,推动政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协助政府整体解决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问题。

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5%(500 万元)。其中,运营维护费用不超过50 万元。

(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支持多方式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信息进村入户、供销、邮政等网络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村级信息服务站、供销、邮政及苏宁、京东、赶街、村淘等电商企业整合现有资源,建设、改造服务网点。

企业建设改造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个站点不超过1.5 万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0%(400 万元)。

(三)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

支持龙头企业整合县域现有的物流资源,建设改造县级集配仓储中心,购置车辆,在乡镇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和物流仓储配送体系,着重解决由乡(镇)到村的“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

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20%(400 万元),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40%(800 万元)。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

支持面向基层政府、企业、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农村电商创业青年和农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操作等技能培训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县级中心与村镇站点管理服务培训。补助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开展农村电子商务专业化培训,培养一批兼有电子商务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0%(600 万元)。

(五)农村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和营销体系

支持开展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网络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补助为农村群众提供活动策划、产品包装设计与视频拍摄、代运营、分销体系建设等服务,指导创建自有品牌,积极推动“三品一标”“一村一品”农产品网上营销;为县域内从事农村电子商务的群众,提供公共仓储配送、产品品质控制服务,指导开展农村产品标准化及产品溯源工作。

农村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和营销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0%(600 万元)。

(六)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支持建立健全县域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制度,加强对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信息管理,整合各类农业信息资源,逐步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建立统计数据库、农业主体数据库以及典型企业库,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监测、统计和分析,鼓励利用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和第三方咨询机构研究成果,全面了解县域内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为企业经营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100 万元)。

(七)其他

以上六个方向以外的其他项目,电商产业发展存在实际需求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明确需要投入的有利于电商产业发展的酌情给予项目建设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0%(400 万元)。

资金使用及项目申报程序

第六条 根据《建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政文 [2012] 244号)文件精神,由县商务局牵头策划实施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项目,项目资金在30万元以内,由县商务局根据电子商务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由县商务局采取邀标或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由县商务局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企业,由县商务局组织实施;其他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需求,由县商务局报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七条 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并由县商务局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在建宁县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信用,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项目已运营或具备运营条件。

(四)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商务部门有关工作的。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采取公开申报方式,项目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政府盖章后,按时报送至县商务局。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确定采取评审制度,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组织评审。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提取,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十条 经审核,将拟资助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商务局按相关规定下达资金。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1. 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有效安全。

  2.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执行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商务局、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县商务局、财政局应在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将所辖单位(企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县政府。

  3. 同一项目曾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一律不得重复申请,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根据实际情节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建宁县商务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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