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2015-2017年购机补贴方案补充调整通知
建宁县农业机械管理中心 建宁县财政局关于补充调整
2015-2017年建宁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农机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农计〔2015〕68号)及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补充调整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农计〔2016〕106号)精神,为进一步简化购机程序,经研究,现将《2015-2017年建宁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进行如下补充调整,原方案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一、安装类机具安装前县农机管理中心不再赴安装现场查看,不再拍摄全部未安装前的地块;安装结束后,县农机管理中心派人与购机者共同到实地验收、拍照。
二、购机者在申请单台补贴总额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农机补贴产品时,不需提供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三、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服务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如因没有承包地等无法提供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的,可以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建宁县农业机械管理中心 建宁县财政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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