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建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资金)补充通知的公告

日期:2020-07-20 15:11 来源:建宁县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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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中央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直达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0〕46号)文件精神,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建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建农财〔2020〕8号)和《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资金)的通知》(建农财〔2020〕11号)共942万元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预算科目财政资金监管编码为CZJG00100100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各乡(镇)应聚焦老区苏区脱贫攻坚,将资金用于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

(一)中央扶贫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1.重点支持产业扶贫

1)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或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2)扶持直接带动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带动整个贫困村60%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重点扶贫项目,每带动1户贫困户补助一般不超过5000元,且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创业农户,按职业农民培训标准给予培训补助,创业致富带头人脱贫攻坚期内规定额度贷款(20万元以内)按基准利率据实贴息;

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十九条措施的通知》“省级财政对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的,每户再给予1500元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300元,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各承担100元”精神,用于补足《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建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建农财〔2020〕4号)和《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建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市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建农财〔2020〕6号)文件中省市下达每户补助1400元中不足部分资金。

2.重点支持就业扶贫。鼓励乡(镇)村开发公益性岗位(扶贫专岗)帮助贫困户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当地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每吸纳1个贫困人口稳定就业3-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6个月以上补助5000元。

3.支持贫困村提升工程。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

4.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搬迁群众和安置区产业培育、就业帮扶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5.支持扶贫改革。支持三明全国扶贫改革试验区实施扶贫改革试验项目。

(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资金)可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脱贫攻坚工作,确保其稳定脱贫,防止返贫致贫。

二、抓好工作落实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发展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扶贫产业持续发展,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和受疫情影响的贫困户,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同时,支持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脱贫。各乡(镇)应尽快研究分配此项资金,可根据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实际,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三、强化资金监管

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002正常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福建省扶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7号)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强化资金监管,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一步规范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安排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同时,按照《福建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闽财农2017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监控工作。按照《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扶办〔2018〕43号)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公示公告制度,发挥好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和12317扶贫监督举报平台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建宁县财政局     

                                            2020年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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