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1-11-16 10:28 来源:建宁县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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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三明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衔接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成果

1.持续夯实脱贫人口稳定脱贫基础。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不变,继续从产业、就业、保险等方面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岗就业、增收致富。

2.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致贫户等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加强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完善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老区苏区、少数民族乡村农业品种培优提升、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进特色产业、新业态培育。支持脱贫村和其他巩固脱贫成果较重的村加强乡村产业发展、资源利用、旅游开发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和经济薄弱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脱贫村和其他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村加强水、电、路、网等农村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公厕、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整村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

4.实施改革试验、老区苏区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挂钩帮扶民族乡村等项目。支持开展乡村振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干部政策理论水平。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老区发展、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进行分配。

第四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巩固脱贫人口规模和分布,分类分档支持。对原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予以倾斜支持。衔接资金分配统筹兼顾原重点乡(镇)和非重点乡(镇)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第五条  各乡(镇)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乡(镇)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到县乡村振兴局,指导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局、民宗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负责资金下拨到乡镇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三)各乡(镇)负责资金具体使用支出,加强资金监管。

(四)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应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七条  乡(镇)需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需下达村级的资金应在收到资金文件后的30天内完成下达。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乡村振兴局、各乡(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项目建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应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且公开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有效。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第九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衔接资金分配的因素。

第十条  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衔接资金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乡(镇)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建宁县财政局关于制定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财农〔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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