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明星影视代言行业存侵权风险
抛开授权造假问题,影视剧剧照、海报与商品联名又是否合规?
程子凡表示,由于这块业务本身收益不高,所以上海电影集团之前并没有开发这方面的业务,直到这两年才将这方面的授权外包出去进行开发。但授权的限制颇多,例如若相应影片要开展联名,就必须与相应的演员明确授权范围,否则每一单业务都需要明星或其经纪公司出面授权才行。他透露,有些明星有其他代言在身,部分代言可能存在排他协议,所以不是所有明星都会签订这样的授权。另外,由于做的是影视作品IP,相应的影视海报必须保证完整,不能随意“抠图”“改图”变更海报立意。程子凡提醒,即使上海电影集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了授权协议,但若该公司违背了上述限制,签约双方依然存在侵权风险。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聂炜昌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本身这项业务有点打擦边球的意思,若授权合同中没有写明这种联名行为不再需明星授权,那该明星可以走法律途径来叫停。因为若有意在海报上凸显演员与产品之间的关系,即使该明星装扮为影视剧中角色,也很容易会让消费者认为该明星代言了该产品,而在演员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该行为就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即使合约中规定造成的一切法律风险由影视公司承担,海报使用方依然会被起诉。此外,现在很多影视海报都是由专门的海报制作公司制作,若无特殊规定,制作公司对海报也有著作权,擅自改变影视海报的本意,海报制作公司也有权对使用者进行起诉。
聂炜昌还提醒,即使获得相应授权后,也不可用画面构图等手段营造明星代言的氛围,否则会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并可能被消费者投诉。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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