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物品在邮寄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应否承担全赔责任?

日期:2022-10-27 15:36 来源:建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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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已然成为互联网时代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是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其极大方便了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带来诸如快递物品毁损灭失的烦恼。那么,如果物品在邮寄过程中毁损、丢失,快递公司应否承担全赔责任呢?

  基本案情

  老马花2999元从某商城购买了一块手表,因表盘有划痕,便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表邮寄至上海厂家更换。厂家签收快递时发现包裹内并无手表,与快递公司核实后,确认手表系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老马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损失未果,便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999元。

  某快递公司辩称,老马填写快递单时未选择保价,只能根据运单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快递费的十倍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快递公司对于手表的丢失,应以何种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老马与某快递公司之间成立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应对运输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老马的手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某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将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快递公司辩称的十倍快递费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该条款以极小的字体印在快递单背面,系由某快递公司提供的、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老马称快递员仅要求填写地址、电话等信息,其并未注意背面的合同条款,也未签字确认,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老马注意或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老马不发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商家开具的发票及微信付款记录记载老马购买手表花费2999元,购买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而邮寄回厂家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老马以该证据证明丢失手表的实际损失,并以此主张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快递公司向老马赔偿损失2999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转载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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