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长期两不找”的案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
日期:2023-06-05 09:09
来源:建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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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两不找”的案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针对该类纠纷,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并且应当遵循一定的解除程序要求,而本类纠纷中虽然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但是用人单位也没有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双方之间一般未正式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用人单位对此应当负有责任,对于劳动者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之间实际上已经多年没有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本案采纳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违背劳动关系合作履行的原则,阻却劳动关系继续生效,根据按劳分配等现行的法律原则,应认定为双方处于中止履行劳动关系的状态,双方均互不享有权利、互不负担义务。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当然没有权利主张相应的报酬。反之,用人单位既然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当然也无权利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双方均处于既不享受权利也不负担义务的状态,即所谓的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因此,“长期两不找”不属于自动离职,而属于劳动关系中止,在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转载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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