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入职就给买房?小心有诈!

日期:2024-04-03 16:27 来源:建宁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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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职公司不需要任何门槛,还能享受公司为员工购房的福利,这样的好事你信吗?天上掉下的可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

  近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经侦大队精准出击,打掉一个专门骗取贷款的犯罪团伙。

  案情摘要:

  银行怀疑被骗千万元贷款,警方揪出职业骗贷团伙

  2023年9月,徐州泉山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到辖区某银行上门走访时,风控管理部负责人表示,近期发现多笔逾期贷款、总额超千万元,经初步核实,贷款人根本无买房意愿,且买房资金及贷款资金已转至特定账户,怀疑贷款人骗取银行贷款。

  民警随即展开调查。经查,自2019年以来,王强(化名)伙同其他人,在徐州、安徽淮北等地注册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并伙同房产中介、信贷人员,一方面对二手房价格进行超额评估,另一方面在垫付购房首付款后以员工名义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待银行放贷后再伙同卖家将贷款占为己有。

  该犯罪团伙以“来公司可以帮你买房”为噱头,拉人头加入公司,使员工成为“背债人”。再以“背债人”名义成立空壳公司,制作虚假收入证明,将员工包装为公司高管等优质客户,骗取银行税贷、经营贷等贷款资金。这些“职业背债人”其实就是被犯罪团伙操纵的“工具人”,表面有房有公司事业有成,实际上背负着累累贷款,根本不具有还款能力。

  警方抓获涉案人员,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年10月,警方将该犯罪团伙成员悉数抓获。

  经查,该犯罪团伙诱骗50余名入职员工作为“背债人”,以其名义购买房产70余处、累计骗取银行贷款7000余万元。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徐州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王强等人有哪些犯罪行为?涉嫌哪些罪名?如何量刑?请听来自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徐小祥律师的分析:

  该犯罪团伙的行为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该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成立空壳公司、刷流水、交社保等方式为“背债人”包装身份,骗取银行税贷、经营贷等贷款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犯罪团伙的行为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该犯罪团伙以“来公司可以帮你买房”为噱头,拉人头加入公司使入职员工成为“背债人”,并以“背债人”名义购买房产70余处,实际上是把巨额债务转移到这些受害人身上,非法占有了受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提防和惩治诈骗分子,除了需要依靠法治和社会力量外,更重要的还是需要自身谨慎防范。

  来源:江苏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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