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5-08 15:37 来源:建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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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介机构特别是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将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做好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不仅是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中介机构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闽政〔2004〕10号)和《关于研究我省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122号),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力争在2008年前建立起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达到主管行政部门提高监管质量、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诚信执业的目标,使中介机构的信用度和公信力得到提高和肯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大力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各负其责

  (一)省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是省政府专门成立的、负责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机构。当前,协调小组重点要做好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组织对主管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加快推进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主管行政部门的脱钩改制。协调小组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履行职责,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协调小组的工作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等各项工作,抓好落实。

  (二)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主管行政部门脱钩之前,必须把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落实到主管行政部门,通过主管行政部门,带动行业协会。各主管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把所属中介行业信用建设摆上议事日程,订立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重点在于完善所属行业协会的机构建设和信用制度建设,强化行业协会的职能;必须指定一位分管领导和一个职能处室负责这项工作。

  (三)中介行业协会改革是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应当把信用建设当作行业的一项大事来抓,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导,积极开展诚信教育、诚信自律。要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把政府的工作目标要求与中介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共同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协会的主要领导人要亲自抓这项工作,指定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具体负责抓落实。要制定本行业信用建设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协调小组的具体要求做好每一项工作。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当把本行业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建设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建章立制,打好基础

  (一)建立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

  1.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档案的内容:

  (1)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的内容:

  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包括中介机构名称、地址、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执业证书号码、营业执照号码、代码、联系电话、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数量(包括执业资格人员数量)、分设机构情况、法人代表姓名、董事会成员、资质、等级等有关设立登记、行政审批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各类信息。

  第二部分为执业记录。包括在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良好记录包括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表彰、评先评优及其认定属于良好行为的其他情况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褒扬的情况。不良记录包括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引发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败诉及判决结果;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情况;被投诉、举报经认定属实的处理情况;出具虚假报告、虚假证明或超业务范围证明的情况;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情况;违背职业道德及私设分支机构情况等。

  (2)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档案的内容:

  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包括执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称、职务、何时以何种方式取得执业资格、到职年月、人事档案存放地点等。

  第二部分为执业记录。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良好记录包括执业资格人员受到县级以上行政管理机关各项表彰、评先评优,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违纪情况,其他社会团体的褒扬情况等。不良记录包括执业资格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引发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败诉及判决结果;被投诉、举报经认定属实的处理情况;出具虚假报告、虚假证明或超业务范围证明的情况;受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谈话提醒、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情况;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情况;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其他需要记载的不良行为。

  2.已成立行业协会的,由行业协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并管理信用档案,主管行政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未成立行业协会的,由主管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职能处室负责建立并管理信用档案。管理信用档案人员必须及时收集各方面资料,及时归类和更新档案内容,做到资料真实、完整。建立信用档案工作在2005年9月前完成。2005年第四季度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主管行政部门逐行业进行检查,并将在适当时候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3.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中介机构及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档案的披露范围,选择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4.各中介机构应指定专人,按上述规定内容,于2005年内建立本机构及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

  (二)开展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评级)工作。开展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评级)工作,是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信用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的一种有效办法。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要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开展这项工作。

  1.制定评定办法。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评级)要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如评定内容、程序、方法等。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应于2005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行业中介机构评定办法,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2.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可组织专家、学者、业内知名人士组成评委会,根据信用档案中的有关资料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中介机构的信用情况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在业内进行公告。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也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1.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应于2005年底前研究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应包括,对失信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限期执业、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等;对守信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适当的政策措施扶持,如工商年检、纳税服务、资质评定、业务检查等。各有关部门对信用度高的中介机构,可在各自的政策范围内给予支持。

  2.从2005年起,每年由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对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在业内通告;情节严重的,通过公众媒体予以曝光。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中,确实遵纪守法、信用度高的典型单位和先进个人也应在业内通告,予以鼓励。也可在适当时间召开表彰会,对守信突出的中介机构、执业资格人员和信用建设工作突出的行业协会进行表彰。

  三、加强宣传,共同推进

  (一)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要把信用教育作为执业资格人员后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中开展学习讨论,提高大家对信用重要性的认识,自觉配合,积极参与,共同维护本行业的信用度和公信力,为树立福建的诚信社会形象贡献力量。

  (二)发动社会各界参与信用建设,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教育单位,运用各种形式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法治观念。这既可以给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守信执业、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可以籍此加强对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的监督。

  (三)建立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评级),对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这都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特别需要检察、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监管、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协调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工作中协调一致,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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