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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所、法律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切实保障县级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闽司[2017]189号)的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建宁县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宁县财政局 建宁县司法局
2017年10月15日
建宁县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建立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民事、行政、仲裁案件每件补贴不高于1200元;刑事案件每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补贴不高于1500元;
三、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不高于400元。
四、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参与法律援助值班、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援助活动的,每人每次补贴100元。
五、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需到外县开庭、会见的,根据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律师会见笔录按照建宁县公务员出差标准报销差旅费;根据案情需要,须专程到本县以外的地区调查取证的,应先报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公务出差标准报销差旅费。
六、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本标准的60%领取办案补贴。
七、本标准适用于建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
八、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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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建宁县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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