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1049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建宁县人民政府以建政〔2019〕21号文进行公告,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我局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村及土地面积
征收建宁县濉溪镇斗埕村有林地0.8656公顷、村庄0.4636公顷;均口镇修竹村水田0.616公顷、内陆滩涂1.3193公顷、其他草地0.585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503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建政文〔2017〕41号)规定,其中濉溪镇斗埕村区片级别为一级、均口镇修竹村区片级别为三级,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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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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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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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费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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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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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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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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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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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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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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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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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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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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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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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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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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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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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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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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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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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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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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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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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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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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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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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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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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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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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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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补偿安置总额
被征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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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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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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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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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合计(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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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埕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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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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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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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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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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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竹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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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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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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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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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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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堆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1月14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建宁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管理股,联系电话:3967329。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建宁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建宁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