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火车南站和高沙洲城市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建宁县火车南站、高沙洲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火车南站和高沙洲城市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拓展建宁城区空间,改善群众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积极、稳妥、有效推进县火车南站、高沙洲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建宁县火车南站、高沙洲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为县政府统一领导,由濉溪镇人民政府牵头具体实施。县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监委、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人社、水利、林业、供电、通讯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增强责任感,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第二条 征地拆迁范围为建宁县火车南站、高沙洲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补偿范围为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的现状认定以《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火车南站、高沙洲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告》的发布日为截止时间,截止后新增的一律不予确认。
第三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村集体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后,安置补助费高出原补偿办法规定的部分应划转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支付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未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采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
(四)成片果树按面积 (不点株数) 计算补偿;零星果树和人工种植的其它零星树种按株计算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地类、林类,由濉溪镇组织相关村、场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其中:土地地类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现状认定,有争议的以“二调”依据为准;征收林木的种类、树龄(幼林、中龄林、成熟林)的确认,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现场进行评估。
第五条 征收宅基地涉及人员居住有产权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居住条件。
(一)住房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且村集体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依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房屋征迁按照建筑面积测算重置价,并根据被征迁房屋不同结构、建造年份、成新系数及房屋内外装修情况计算补偿金额;按“一户一宅”原则,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主要采取货币方式给予补偿。
(二)住房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属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作方案
第六条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拆除,待被征收房屋补偿合同签订并按规定腾房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有资质的工程作业单位进行拆除。
第七条 在项目征地范围内,以及影响项目建设需要动迁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军缆等管线和设施,各有关单位应本着“顾全大局,积极奉献”的原则,主动按期做好杆线的迁改工作。
第八条 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按照《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有未明确标准的征迁补偿项目,濉溪镇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为确保项目建设良好环境,濉溪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项目建设的非法行为。在征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征迁,对逾期不征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动迁;对阻挠征地拆迁工作,围攻、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煽动村民干扰、破坏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支付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征迁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濉溪镇、相关村(场)的财务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征迁安置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征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违反政策等行为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县火车南站、高沙洲城市建设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建宁县自然资源局、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建宁县火车南站、高沙洲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领导小组
2. 建宁县火车南站、高沙洲城市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附件1
建宁县火车南站和高沙洲城市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
为全面完成我县火车南站、高沙洲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成立建宁县火车南站、高沙洲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连云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饶桂发 濉溪镇镇长
副组长:谢 毅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朱贤文 县住建局主任科员
成员:薛 军 濉溪镇人大主席
余跃文 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敬玮 濉溪镇副镇长
纪 霞 县人社局副局长
董德兴 县林业局副局长
张金星 县水利局副局长
何黄群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兰小明 县征收办主任
卢祖权 县移动公司总经理
徐星伙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宁茂荣 县电信公司副总经理
朱义勇 县广电网络公司副总经理
赖敬霖 铁塔公司驻建宁办事处主任
江飞宁 县联通公司网络部经理
陈建明 县政府办科员
附件2
建宁县火车南站和高沙洲城市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告》(建政文〔2017〕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土地征收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明确建宁县火车南站、高沙洲城市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范围内各种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47000元/亩;旱作地43000元/亩;园地35000元/亩;油茶林17500元/亩;非经济林(中龄林15000元/亩、成熟林13000元/亩、幼林12000元/亩);毛竹林、其它林地15000元/亩;未利用地6500元/亩。
注:1.种植猕猴桃、葡萄等有竖桩拉铁丝网搭架的,水泥桩架以5000元/亩补偿、木(竹)质桩架以2000元/亩补偿;2.苗圃(绿化树)、药圃(药材)等特种种植的交由第三方实时评估,区分地面物归所有权人或地面物归征收人两类评估价,供补偿时参考;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40%、60%系数比例计算,水田、旱作地、园地等失管的不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4.征地涉及城关村“蔬菜基地”按蔬菜基地标准执行。
二、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补偿标准(特指房前屋后、田边地角分散栽种)
序号 |
品种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棵) |
1 |
杉树、松树、杂(阔叶)树等用材林 |
胸径20cm以上 |
棵 |
12 |
胸径5-20cm |
棵 |
8 |
||
胸径5cm以下 |
棵 |
4 |
||
2 |
棕树 |
地径30cm以上 |
棵 |
40 |
地径15-30cm |
棵 |
20 |
||
地径15cm以下 |
棵 |
10 |
||
3 |
油茶(含茶树、茶花等) |
地径6cm以上 |
棵 |
25 |
地径3-6cm |
棵 |
15 |
||
地径3cm以下 |
棵 |
10 |
||
4 |
桂花树、红豆杉、罗汉松、铁树 |
地径7cm以上 |
棵 |
70 |
地径4-7cm |
棵 |
40 |
||
地径4cm以下 |
棵 |
20 |
||
5 |
银杏、厚朴、杜仲、竹柏、香樟 |
地径8cm以上 |
棵 |
100 |
地径5-8cm |
棵 |
70 |
||
地径5cm以下 |
棵 |
40 |
||
6 |
毛竹(含绿(麻)等竹) |
胸径9cm以上 |
根(从) |
15 |
胸径7-9cm |
根(从) |
10 |
||
胸径5-7cm(不含7cm)以下 |
根(从) |
5 |
||
7 |
柑桔类、枇杷、杨梅、枣树 |
已挂果 |
棵 |
130 |
未挂果 |
棵 |
80 |
||
苗木 |
棵 |
20 |
||
8 |
柿子、梨、桃、萘、李、板栗 |
已挂果 |
棵 |
150 |
未挂果 |
棵 |
100 |
||
苗木 |
棵 |
20 |
||
9 |
猕猴桃、葡萄 |
已挂果 |
棵 |
170 |
未挂果 |
棵 |
90 |
||
苗木 |
棵 |
20 |
||
10 |
木槿 |
开花 |
棵 |
50 |
未开花 |
棵 |
30 |
||
苗木 |
棵 |
10 |
||
11 |
其他(新植) |
棵 |
10 |
三、杆线迁改补偿标准
征地范围内需动迁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军用光缆等设施的补偿。
(一)工程费用。所有权单位应与规划部门和濉溪镇共同协商后编制预算,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后与濉溪镇签订包干协议,并在工程开工前的限定时间内自行迁改完毕。
(二)落地费用。濉溪镇组织村、场对应迁改的杆线落地用地落实,按单杆500元/处(拉线参照)、塔基3000元/座的补偿标准包干。
四、坟墓迁移
有主坟1200元/座,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奖励1000元/座。无主坟墓每穴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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