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宁县委人才办关于印发《建宁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各单位:
《建宁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建宁县委人才办
2022年5月5日
建宁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闽源人才计划”加快人才集聚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建委发〔2022〕2号)(以下简称“闽源人才计划”),切实做好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各类人才发展的作用,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级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才强县战略,实施引导和促进“闽源人才计划”中各类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总量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600万元(人民币,下同)。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人才发展原则。加大财政资金对高层次人才、本县紧缺急需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资金对人才发展的支持,促进人才及其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贡献。
(二)统筹平衡原则。完善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做好各项人才发展项目之间资金预算的统筹平衡。
(三)注重绩效原则。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管理,强化项目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逐步建立项目支出绩效问责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具体由县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实施,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委人才办按照“闽源人才计划”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制定“闽源人才计划”配套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汇总、审核年度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并对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主管部门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研究制定“闽源人才计划”配套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细化资金的用途范围和使用管理,受理“闽源人才计划”规定需要资助(奖励)的个人、项目所在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才单位)申报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各项目执行单位应落实项目支出使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审核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在各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县各级各类人才的引进培育、服务保障、载体建设的奖励、资助、补贴,以及人才工作和活动的组织开展。各类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支持出人才、出成果,确保建宁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队伍的建设并推动建宁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在建发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开放。具体包括:
(一)人才引进方面。为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提供的安家费、资助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自选科研课题)费用、引才(生活)补助及薪酬补助费;引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开展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差旅费及其他所需费用。
(二)人才培养方面。支持培养对象本人及其团队成员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自选科研课题)的费用,学历提升产生的学杂费、访学进修费,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及学术交流活动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以及与提升专业技术能力相关的培训费和差旅费等,开展成果转化、用于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人才表彰激励方面。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获得重要奖励、入选重点工程的单位(人才团队、平台)和个人的各种奖励资金;为激励人才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补贴等。
(四)人才服务保障方面。为紧缺急需人才提供住房安居、医疗保健、休假疗养等服务保障事宜所需的住房(租房、购房)补助费、健康体检费等;支持和保障人才在我县创新创业的其他所需资金。
(五)专项资金还可用于“闽源人才计划”文件中包含的各类人才项目奖补及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决定实施的编制人才发展规划、举办人才重大活动、开展人才资源调查、对外交流合作、人才工作宣传、人才慰问、人才工作者培训及人才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所需资金。
以上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支出规定没有明确标准的,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或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核后据实支出。专项资金与县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因同一事项给予同类奖励、资助、补贴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及“就高”的原则给予资助,不予重复资助。同一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申报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规定的奖励、资助或补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资金需按“闽源人才计划”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要求提供材料。
第七条 项目审核。专项资金的受理主体是各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号)、“闽源人才计划”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对申请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申请审核意见,会议纪要作为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必备材料。审核或核查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业务主管部门须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办法应按程序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后,提请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因开展“闽源人才计划”产生的项目评审、培训等工作经费,须报县委人才办同意。
第八条 公示。对通过审核初步符合条件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九条 提交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 办理拨付。审批同意后,由县委人才办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县委人才办,县委人才办将资金拨付到申请的单位(企业、个人)。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的,先由业务主管部门全额垫支,待集中办理期间由县委人才办将资金拨付给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支出必须专款专用。预算执行中如发生培养对象或项目发生变更、终止,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委人才办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县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在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要加强审计结果应用,按规定将有关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县纪委监委要加强对各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骗取专项资金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问责失职失责人员。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等各环节的管控,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要定期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检查报告要抄送县委人才办、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财政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在考核中发现项目进程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资助,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或擅自调整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故意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实施中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财政局及时修订,原《建宁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建委办〔2017〕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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