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林业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拨入我局的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所有拨入我局需二次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并经过论证评审后择优选择。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科学择优、动态建设、绩效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的建立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局各资金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并负责做好项目库的审核、实施、清理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入库
第六条 项目入库应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县的项目政策规定;申报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申报的资金规模、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的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重复申报等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我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
(一)重复申报的项目;
(二)需立项、土地征占、环评和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三)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会计信息不实,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四)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清理与滚动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要定期开展项目库项目的清理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要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
(一)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项目;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或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
(三)入库三年内仍未安排的项目;
(四)一次性项目和已完成阶段性任务的项目;
(五)项目验收或绩效考核不合格项目。
第十条 清理后保留的延续项目和备选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在以后年度项目安排时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要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建宁县林业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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