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林业局关于省级现代竹业重点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精神,规范和加强省级现代竹业重点县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省级现代竹业重点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竹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2022年开始实施的省级现代竹业重点县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现代竹业重点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省级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竹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为补助资金,补助方式为先建后补。
第五条 按照项目自身特点,林业局相关股室和乡(镇)林业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项目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业主申报。项目资金计划到县后,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局竹业站通知各乡(镇)林业站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竹山经营者或项目建设单位(简称业主)自愿到乡(镇)林业站申报,业主申报时需提供项目建设申请报告和竹山经营证明。
第八条 审查认定。局竹业站和乡(镇)林业站负责对业主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和汇总,局竹业站结合各乡镇竹产业发展现状、历年项目建设成效,提出项目计划分配方案,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方案报批。局竹业站根据局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项目计划分配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实施单位、质量要求、补助标准、补助办法、绩效目标、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公示后上报上级批复。
第十条 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制定当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补助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施方案批复后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由各项目实施业主按照有关建设要求自主建设,局竹业站和乡(镇)林业站做好项目建设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完成项目建设、验收和资金拨付,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项目不能完成的,可进行调整或变更,直至项目资金安排完为止。调整变更情况经局党委会通过并公示后,上报原批复单位批复。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围绕上级设定的项目绩效评价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业主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林业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人员两人以上,按项目建设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材料包括验收单、有关图纸等。项目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拨付依据。按当年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拨付金额。根据批复的文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拨付金额由建设数量和补助标准确定。建设数量:当验收数量大于或等于规划数量按规划数量计,当验收数量小于规划数量按验收数量计。
第十七条 拨付凭据。包括验收单和有关图纸,业主提供的账户、近三年享受林业专项资金资料、承诺书、大于或等于补助金额的税务发票,以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资金拨付情况经局党委会同意并公示后,转账支付到项目业主提供的账户。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县纪检委、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对有关项目的文件、实施方案、公示、验收及资金拨付等材料进行归档整理,装订成册,由专人负责管理,以备查验。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解释,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建宁县林业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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