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林业局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福建省种子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福建省林木种苗总站关于做好省级及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三明市林业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林造﹝202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建宁县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2022年以来我县实施的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2021年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根据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局相关股室、所站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花卉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拨付、材料归档等各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根据省市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提前策划项目,组织符合补助条件的花卉苗木生产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申报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建立花卉产业发展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报送至市林业局备案,并每年更新。建库时要做好“三公示”,即项目征集前公告、项目征集后公示、项目评审结果及入库排序公示。项目库一般每年更新一次,次年入库项目应接续上年入库项目排序,入库项目有效期3年。原则上项目资金优先安排入库项目,按入库排序分配。
第五条 项目补助范围及对象。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指用于新建设施花卉、激励品种创新、承担省政府或省林业局组织参加的全国性或国际性花卉(园艺)展会等相关支出的补助,以及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贷款贴息补助。补助对象除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花卉(园艺)展会承办单位外,其余均为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合作社,且实行“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予以补助。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①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与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用地许可证明材料。土地为自有的,提供土地证复印材料;土地为租赁的,请提供有效期内的用地合同复印件;
③若计划建设智能温室,须说明建设用地性质(耕地或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承诺事项
①设施建成五年内不改变花卉生产用途,如遇到政府项目建设需要拆迁,需按同标准、等面积异地重建,并在一年内完成;
②要提供近三年获得的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材料,并出具不以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承诺书。
第八条 审核把关。县林业局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项目现场等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对新入库的项目相关部门要进行论证把关,后提交党委会研究。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间。根据年度项目库建设情况,结合县级林业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于每年4月30日前、5月31日前县林业局汇总向市林业局报送项目库及下一年度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分类及具体要求:
新建设施花卉。①薄膜型智能温室(含温室物联网控制系统),配备移动苗床、固定苗床、无苗床的补助分别不超过190元/m2、170元/m2、140元/m2。②连拱大棚,补助不超过1.6万元/亩。③拱形大棚,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亩。花卉生产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温室或大棚地面以上主体工程造价(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审核结果为依据)的50%,每个申报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激励品种创新。①优势花卉种质资源库(圃),从获得省林业局认定命名后的次年一次性补助45万元。补助资金原则上可用于花卉种质资源库(圃)正常运营管理费用,包括土地租金、水电费、人工费、设备维修费和种质资源更新开支。同时,种质资源库建设运营单位每年12月需向市林业局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种质资源更新情况、运营管理成效、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②奖励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且推广种植效益显著的花卉苗木优良品种:以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后正式销售发票和种子种苗生产档案为依据进行确认;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内的植物以省级(及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结果为依据进行确认。单个花卉苗木优良品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当年申请奖励品种总数的1/3,且品种权人需持有有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贷款贴息补助。单位或个人须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符合条件,据实贴息,应补尽补”的原则,年贴息率不超过3%,且不得与新建设施花卉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如果资金计划直接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由业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做好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由业务部门根据上级资金文件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将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如无异议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做好项目立项申报,加快项目落地实施,按时间节点做好项目实施单位的遴选、评审、公示等工作。同时,对项目实施过程做好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每月一调度”的管理制度,将建设进度上报至市林业局,并于资金下达后一年内完成项目建设、验收和资金拨付。做好项目绩效管理。省级花卉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情况已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绩效考核内容。在项目资金执行期间,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监控(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做好预警纠偏,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设施花卉项目:
项目建设标准。设施花卉项目建设标准参照《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林文〔2017〕72号)执行。
项目验收。采取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县(市、区)林业局组织验收和省市两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文件,认真核实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成效,以及省级补助资金和建设单位配套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并提交第三方审核报告、项目实施总结(含建设合同、竣工图、工程决算书、验收申请报告等),县林业局组织项目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验收合格或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整改不合格的,上报市林业局,并取消项目补助,收回补助资金。县林业局组织专家验收后,形成项目验收报告,连同工作总结及有关附件,上报市林业局。
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合格验收后,业务部门将资金拨付计划报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县林业局将验收结果和资金拨付计划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如无异议再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优势花卉种质资源库(圃)。省林业局认定命名后第三年下半年,由市林业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局备案,对未按时完成备份库建设、无序开发利用及非不可抗逆原因导致种质资源流失等,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包括追回补助资金、限制申报新项目等。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优先考虑安排有项目建设需求、建设条件成熟且未实施过省级花卉产业发展项目单位的申请。对往年项目实施进度滞后、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或建成后未能及时投入使用、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实施单位减少资金安排或暂停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新建设施花卉项目地面以上主体工程造价可包括物联网应用设备、水肥一体化系统和温室四周排水沟,但不包括土地购置或租赁、土地整理(包括挖、填方)、四周道路、供电供水配套、人员工资支出、花卉生产与经营管理费用;第三方造价审核,系指由业主委托具有审核(价)业务资质的第三方合规机构,独立按照当地施工收费标准,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结算单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中涉及的申报对象、所需材料、补助办法、质量标准等,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本管理制度由建宁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建宁县林业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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