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2-04-22 10:00 来源:建宁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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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提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综合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强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明林综〔2022〕24号)、《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22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市、县级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单位有关建设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三条  根据省市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由具备条件的林业类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结合社、场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向县林业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出具不以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承诺书。

  第四条  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市级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单位推荐流程为经营主体自行申报,县林业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县林业局党委会研究通过,择优筛选、公示后上报市林业局。市级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市级批复为准。

  县级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流程为经营主体自行申报,县林业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林业局党委会研究通过,择优筛选、公示后纳入县级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单位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项目建设实行“先建后补,自建自管”,项目单位(申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申报的建设内容和相关行业标准自行组织实施,并按财务规范要求建立相关财务帐目,完整反映项目投资的情况,并及时收集、保留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文字、影像、图片等资料。项目建设过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申请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申报单位)经自查合格后及时向县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涉及人、财、物等施工管理资料,施工前、中、后图像资料,项目投资财务相关资料等。

  第七条   竣工验收。县林业局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提出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报请有关部门取消财政资金补助。

  第八条   绩效管理。做好项目绩效监控(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及时完成项目申报、建设、验收和资金拨付、档案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实行“先建后补、定额补助”方式。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业务部门将项目资金补助拨付计划报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再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建宁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建宁县林业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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