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林业局营造林项目管理制度

日期:2022-04-22 10:04 来源:建宁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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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营造林项目的管理,提高营造林工作的质量和成效,推动营造林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行动方案》《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森林抚育规程》《造林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2022年开始实施的国土绿化项目,重点区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木本油料示范基地、其他造林更新、松林改造、森林抚育、武夷山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和其他各类营造林补贴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营造林项目自身特点,明确局相关股室和乡(镇)林业站工作职责,以利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营造林项目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项目申报。计划安排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营造林计划到县后,局造林绿化股通知各乡、镇、场、公司、林业专业合作社等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主体项目意愿、实施地类摸底调查,各申报单位及个人及时向林业部门申报项目需求计划,同时要提供近三年获得的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材料。

  第五条  审查认定。局造林绿化股对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申报的营造林项目进行核查和汇总,结合各地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历年项目建设成效,提出项目计划分配方案,报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计划下达。计划分配方案经公示后,局造林绿化股根据每年上级下达的任务起草正式文件。对作业设计、建设方式、实施程序、建设进度、质量及检查验收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作业设计。各乡(镇)林业站、场、公司和县林业调查规划队应协助局造林绿化股完成外业调查和作业设计,将年度营造林内容和任务落实到乡(镇)、村、组和山头地块、农户,图、文、表齐全,与现地一致。作业设计过程中,须全面核对其他项目设计成果,杜绝不同年度、不同项目间的重合。

  第八条  作业设计的审查、批复和变更。作业设计随机抽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织评审,局造林绿化股按照评审意见将作业设计修正完善后,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批复后的作业设计作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营造林项目执行“先建后补”的建设方式。

  第十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需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营造林项目,由各项目实施业主按照相关招投标办法进行招标建设,对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县林业局不予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种苗管理

  第十一条  种苗供给。营造林工程苗木原则上由实施农户自行采购,除特殊情况需林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询价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外,林业干部职工严禁参与林业工程项目种苗供应和采购。

  第十二条  坚持适地适树和良种壮苗原则。对于“重点区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重点造林工程,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大苗进行造林。对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杉木必须使用良种壮苗造林,阔叶树使用乡土树种造林,否则不得享受造林补贴。对于其他造林绿化,也要推广使用良种壮苗。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施工作业工序管理。各乡(镇)林业站要切实担负起对本辖区林业项目施工监管和技术指导职责,驻乡(镇)林业干部要深入实地做好营造林项目的政策宣传、现场技术指导和施工过程监管。要随时对项目进度、质量进行督查,发现问题通知实施业主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局造林绿化股在营造林生产关键季节不定时对全县营造林工作进行督查,并加强对产业重点乡镇、重点企业、专业大户和中标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在造林任务完成,经自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当地林业站申请验收。县林业局在各乡镇全面验收基础上,由造林绿化股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按不低于30%的面积进行抽查,采取随机抽查,进行现场实地核实。

  第十六条  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检查验收办法、技术规程和标准开展验收,逐小班地块进行全查。验收结束后,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并附验收图、验收小班一览表。检查验收须经两人以上(含两人)验收人员签字,作为项目申报补助的基本依据。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局造林绿化股将资金拨付计划报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县林业局将验收结果和资金拨付计划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如无异议再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绩效管理,强化跟综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纠正,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年度绩效评价,及时上报汇总。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营造林项目档案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及局造林绿化股、计财股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计划文件、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和报帐资料。

  建宁县林业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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