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04-23 16:56 来源:建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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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政办〔2010〕26号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十二五”规划时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意义深远,关系重大。为编制好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十二五”规划,以适应发展形势的新变化,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挑战,全面落实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建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又好又快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宁县“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抓紧组织力量,做好前期调研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1. 建宁县“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2.建宁县“十二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表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建宁县 “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为充分发挥总体规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增强规划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有效引导资源配置方向,根据全国和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十二五”时期我县需要在一些关键领域和重要方面制定县级重点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与总体规划同步组织编制,乡(镇)专项规划由各乡(镇)组织完成。现就我县组织开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二五”专项规划的定性及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规划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精神,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规划要突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求目标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措施可行。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也可根据需要展望到2020年,到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时再滚动修订;对一些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快的产业可以缩短或灵活确定规划期。列入规划的重点项目标准:要求能源、交通、工业、城建、环保类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科技、商贸服务类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农业类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

  专项规划一般应当明确特定领域的项目布局并列明该领域的重大项目。不符合专项规划确定的布局要求的项目以及专项规划未列明的重大项目,未经专项规划批准机关同意,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审批、核准。列入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县委县政府的发展战略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达到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要求。

  二、“十二五”专项规划的筛选确定及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

  (二)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以及《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修编)》、《“五区四地”建设专项规划》。

  (三)专项规划的筛选、确定及编制工作,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发展阶段工作重点,紧密结合我县“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专项规划的编制,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规范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和审定等工作程序。凡按照程序编制和批准的专项规划为有效规划。

  三、“十二五”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程序

  一般专项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由县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与县发改局衔接后,由县直有关部门审定下达组织实施。涉及相关职能部门,需经相关部门会签审定下达组织实施。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围绕“十二五”期间应履行的职能和组织开展的工作重点,组织开展编制工作,注重与市级对口部门专业规划相衔接,与市里总体规划进度安排相衔接,确保2010年5月10日前按时优质完成各阶段编制工作任务。《专项规划》须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后,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县发改局(联系人:黄允健、柯兆荣;电子邮箱:hyj8816@163.com)。

  四、“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目录和任务分工

  经筛选,初步确定我县的“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即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23个,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由牵头单位确定。重点专项规划目录和任务分工如下:

  (一)“十二五”农业发展专项规划(由县委农办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二五”工业发展(含服务业、电力、通信、商贸流通业)专项规划(由县经贸局牵头组织编制)

  (三)“十二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由县旅游局牵头组织编制)

  (四)“十二五”完善综合交通体系专项规划(由县交通局牵头组织编制)

  (五)“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编制)

  (六)“十二五”人力资源、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由县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编制)

  (七)“十二五”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由县文体局牵头组织编制)

  (八)“十二五”民政事业专项规划(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编制)

  (九)“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由县卫生局牵头组织编制)

  (十)“十二五”外经贸发展专项规划(由县外经办牵头组织编制)

  (十一)“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专项规划(由县人口计生局牵头组织编制)

  (十二)“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编制)

  (十三)“十二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由县政法委牵头组织编制)

  (十四)“十二五”广播电视事业专项规划(由县广电局牵头组织编制)

  (十五)“十二五”林业发展专项规划(由县林业局牵头组织编制)

  (十六)“十二五”城镇体系与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由县城建局牵头组织编制)

  (十七)“十二五”水利及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编制)

  (十八)“十二五”科技(含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由县科技局牵头组织编制)

  (十九)“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十二五”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

  (二十一)“十二五”畜牧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组织编制)

  (二十二)“十一五”发展成就和“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专项规划(由县统计局牵头编制)

  (二十三)“十一五”品牌工作发展成就和“十二五”品牌工作发展专项规划(由县质监局牵头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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