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宁县溪源乡团强鳗业养殖场)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0-10-09 10:52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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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 建宁县溪源乡团强鳗业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0816205934,地址:建宁县溪源乡溪源村,法人代表:林传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鳗鱼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0716日,执法人员对建宁县溪源乡团强鳗业养殖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运营,废水治理设施排放口有废水外排,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进行了拍照取证和废水采样,并制作《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0〕第Z011号),你单位废水治理设施排放口外排废水COD浓度为26mg/L,氨氮浓度为3.14mg/L,总磷浓度为1.13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限值,总磷污染物浓度超标。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过程:

  2020716日,执法人员对建宁县溪源乡团强鳗业养殖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运营,废水治理设施排放口有废水外排,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进行了拍照取证和废水采样,并制作《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0〕第Z011号),你单位废水治理设施排放口外排废水COD浓度为26mg/L,氨氮浓度为3.14mg/L,总磷浓度为1.13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限值,总磷污染物浓度超标。

  2020722日,对建宁县溪源乡团强鳗业养殖场立案调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于2020722日批准立案。

  2020727日,你单位法人林传平就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该公司的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认定你单位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0722日,对建宁县溪源乡团强鳗业养殖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责改〔2020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完善废水治理设施,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实现循环回用或者达标排放。

  20209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201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0〕第Z011号)复印件、建宁县溪源乡团强鳗业养殖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林传平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建宁县溪源乡团强鳗业养殖场处予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01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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